《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舆论监督:“撑腰”和约束并举
如何让舆论监督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在揭露黑暗与丑恶、彰显正义的同时,也为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之更好地成为“党和人民的喉舌”,省委近日出台《舆论监督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对舆论监督进行规范。今后,舆论监督“腰杆”更硬了,约束也更明确了。
面对采访,不可随意说“无可奉告”
如果个人隐私有被侵犯的可能,你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一句:“无可奉告,不接受你的采访是我的自由。”但是,如果你的身份是某个部门或单位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那么这句话对你不适用。《办法》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支持和配合舆论监督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为开展舆论监督创造必要的条件。
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有专家认为,记者采访政府工作人员时,所代表的不仅仅是媒体,还有媒体背后的公众诉求。媒体记者采访的内容,只要不属国家机密,政府工作人员就有责任通过媒体向公众交代清楚,而无权封锁。也就是说,这其实是另外一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况且,新闻监督反映的问题,大多是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时处理这些问题,人民群众就会对党和政府更满意。
《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主动与新闻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让大众第一时间获悉有关政务信息,让不法行为止于公开。
被曝光后,不但要改,还要公开处理结果
经常有市民这样反映,某单位被新闻单位曝光后,怎么还是没有改正的动作?新闻媒体的监督还管不管用?
《办法》规定,被监督单位“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那么,如果被批评单位拖着不改怎么办?《办法》提出,相关地方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要担负起责任,不能置身事外,“要督促检查,指导整改工作”。
如果被批评单位觉得自己被“冤枉”怎么办?被监督时有没有发言权?《办法》规定,如果“对报道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反映”,但是前提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舆论监督工作”,私自“软禁”记者、扣压摄影记者摄像机等行为则严令禁止。
用“说情”等方法阻碍批评报道的,行不通了
舆论监督难,还难在“说情风”之盛。
一些部门单位遇见新闻单位采访,一见“势头不妙”,于是先给记者“塞红包”,企图息事宁人;如果行不通,就想方设法托关系去说情、甚至行贿,以阻碍批评报道,这是时下不少人面对舆论监督时所采用的方法。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总制片人梁建增曾经感叹,“舆论监督的最大困难在于片面的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被监督者因为害怕大量的舆论压力和随之而来的行政监督,结成利益同盟,想方设法息事宁人,导致“说情风”盛行。于是,记者往往会遭遇这样的尴尬:采访还在进行中,有关领导发话说“到此为止,不要采访了”。
《办法》规定,“不得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为舆论监督排除“外界因素”的干扰。
干扰记者采访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近年来,记者采访时被殴打、写了批评报道被打击报复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在google搜索引擎中,输入“记者被打”这4个字,相关网页的篇数高达131万个,2003年上到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国家级媒体,下到普通的地区性媒体,当年引起过较大反响的记者被打事件有30多起。
《办法》给记者撑起了“保护伞”,如有干扰记者正常采访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办法》还列出几种要严肃处理的具体行为,如扣压记者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打击报复等。
记者不能搞虚假报道和有偿新闻,不得介入个人纠纷等
在山西“繁峙矿难”事件中,11名记者收受当地有关负责人及非法矿主贿送的现金和金元宝,放下了手中的笔,失去了一个新闻工作者应有的良知和责任;有的记者以“曝光”为要挟,打着“舆论监督”的幌子,为个人谋取利益,敲诈采访对象;还有的记者与他人发生纠纷,在新闻稿件中趁机发泄私愤,或者为了个人的利益,利用手中的“话语权”,对他人进行攻击、诽谤……
“打铁先要自身硬”。《办法》在为新闻单位和记者“撑腰”的同时,也给记者套上“紧箍圈”:不得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不得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不得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等,否则将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