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辞职“下海”新规矩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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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3日 08:40:2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领导干部不得随便辞职 提前退休从业不得违规
领导干部从岗位上退下来之后,再接受在位时受其照顾的企业的“反哺”。这种不求眼前回报的腐败形式也将受到约束。记者昨日从省纪委了解到,浙江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近日联合制定出台了《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辞职经商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4类领导不得辞职
规定明确,4类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领导职务: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除此四种情况外,还有3种情形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辞去公职;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在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职位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辞去公职的。
辞职程序分4步走
根据该规定,干部的辞职程序要分四步走。首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说明辞职原因、是否辞去公职及辞职去向,作出辞职后遵守有关规定从业的承诺。接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谈话,对负有经济责任的干部和有必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审计机关将对其进行责任审计。然后,党委(党组)必须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以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辞职经商也须“避嫌”
领导干部辞职经商,并非所有行业均可涉猎。规定明确,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成员辞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地区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以及从事或代理商办企业活动。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后不得在原行业范围内从业。
提前退休三年“年审”
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退休后三年内,应于每年年底向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离职后的从业情况。辞去公职或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从业的,由原所在机关同级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辞职的领导干部违纪的,仍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作者: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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