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物权?怎样保护物权?物权所有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回答了这3个问题。8月2日、3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法学界人士和政府官员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讨物权法草案。笔者就物权法草案中与百姓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采访了与会专家。
私人财产能否随意处置
【案例】某地进行仿古步行街开发,原住在那里的老林有间四代相传的老屋,属于拆迁范围。老房子的一楼原来一直作为店面经营。但拆迁之后,有关部门只肯给予住房补偿,老林希望按照经营性用房补偿。
【草案原文】第四十九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十八条: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
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郑金都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政府没有做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合理补偿的标准是什么,物权法草案没有明确定义。建议必须根据独立的中介机构作出的评估进行补偿,征收、征用方与被征收、被征用方应当签订补偿合同。
小区绿地归谁所有
【案例】舟山普陀一家房产公司在其开发小区的广告中宣称,该小区有一万多平方米的花园。二期开发时,适逢房价上涨,开发商为提高容积率,将该小区花园拆除改建成楼房,致使原购买住户的花园面积得不到承诺,300余户业主遂向法院起诉开发商。
【草案原文】第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专家点评】郑金都认为,属于必须的配套设施,业主在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后有权使用。同时,双方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小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认为,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只是附着在土地之上的,而土地是属于国家的,不能属于业主,业主所拥有的权力,仅限于使用与管理。因此,他建议将“共有”,修改为“共同使用与管理”。
业委会是不是独立法人
【案例】在温州某小区,陆续入住的业主发现,刚竣工的小区俱乐部没有按照房屋开发商广告、政府批复的功能进行装修,查询发现,原来是被房屋开发商免费借给他人开酒店。小区业主委员会为此对开发商提起诉讼,但被法院驳回,理由是,业主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
【草案原文】第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家点评】郑金都认为,业主委员会的身份一直相当尴尬,其法律地位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各不相同,甚至同一个地方不同法院的做法也不同,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有的被驳回,有的获支持,因而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的地位做一个界定,建议将业主委员会纳入诉讼主体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