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起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官司
36集的《火鸟》是2004年最畅销的韩剧之一,湖南一家音像出版社以7.8万美元的价格获得了该电视剧在国内的音像版权。不料,正版碟还没上市,盗版碟便在网上大量销售。
昨天上午,引进该剧的湖南金蜂音像出版社把杭州的淘宝(中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涉嫌帮助侵权为由向对方索赔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4万元费用,同时还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为交易提供支付平台的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追加为第二被告。
法庭没有当场宣判。作为国内首起网络电子交易平台音像侵权案,此案向法律界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课题。
盗版碟网上只卖20元
去年7月,湖南金蜂音像投入近百万元人民币正式获得了韩剧《火鸟》在中国大陆的音像版权,但《火鸟》的复制发行准备工作还在进行时,批发商却陆续取消了大部分订单。音像出版社方面称退单损失超过200万元。原来《火鸟》还未上市,淘宝网就在出售各种规格、版本的《火鸟》,且价格超低,最低的只有20元,而该剧正版定价为200元至300元。
去年12月11日,金蜂音像公司工作人员以消费者的名义多次在淘宝网购买了《火鸟》的HDVD版本及该剧其他盗版制品,并对整个过程进行公证,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淘宝网涉嫌“帮助侵权”?
金蜂音像出版社的代理律师昨日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在去年12月12日到今年2月28日,共有31家网上销售商在淘宝网站上出售盗版的《火鸟》音像制品。
音像出版社认为,淘宝网为几十家盗版《火鸟》销售商提供了信息宣传平台、交易服务平台和支付保障平台。在盗版交易完成后,淘宝网还为销售商增加信用指数,诱使更多的顾客来购买盗版《火鸟》。作为中国最大的C2C(用户对用户)网站,公然、大量发布有关盗版《火鸟》的产品信息,其在制假、贩假的交易链中起了关键作用。且其在长时间内对大量盗版音像制品在网上销售视而不见,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
盗版商品网上交易谁担责?
淘宝网委托代理律师认为,音像出版社一方未将销售讼争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列入被告,因此该讼争音像制品的来源是否合法或是否构成侵权尚无法确定。
同时,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出售商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纯粹的商业营利行为;而另一种是个人转让富余物品。因此,即便网站上出现相关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的转让信息,仍不能排除个人从境外(包括香港等地)合法购入相关正版商品后进行再转让的可能。
淘宝网一方认为,他们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网上供求信息的内容都是由上网用户自行发布而无须事先审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上述法规要求著作权人必须向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否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未提出索要要求。
淘宝网委托代理律师指出,直到本案起诉前,他们从未接到来自音像出版社方面的任何书面通知,作为专业的互联网企业,且每日信息上传量在90万条的情况下,网站也不具备明知或应知其中某一条或某几条存在侵权行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