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受理首例市民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案
【核心提示】“阳光官司”并不少见,大多是住户和房产公司打。近日,因住房前盖起高楼,影响自家的通风和采光,宁波市民姚女士一纸诉状,将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宁波市规划局告上法庭。目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即将开庭。这是宁波首例市民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案。
曾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行政许可法》,首次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补偿。
高楼影响通风和采光
事情还要从10年前说起。姚女士起诉书称,1994年到1996年,她和其他24位市民经对比,买了宁波市曙光路某处的房子。买的时候,前面(东南方向)是1幢6层高的住宅,房子的通风、采光条件都很好,随后许多年里一直相安无事。
到了2002年12月25日,宁波市甬城房地产总公司却开始在他们的房子前施工,要造两幢高19层和21层的房子。居民认为这样的高楼不仅挡住了阳光和通风,还会导致房子跌价千元。
姚女士告诉记者,该地块原建设单位是宁波市建材房地产开发公司,1994年,她向该公司购买住房。但当年10月20日,该地块由甬城房产公司购入,当时前面还是6层楼高的房子。律师取证发现,甬城房产公司在和建材房地产公司签的协议中表示,重新设计的房屋保持6层不变。现在的改变让住户们难以接受。
记者调查发现,原来是市里改变了规划。此前,该地块在1991年、1993年和1994年已有过3次规划,先后拿到过3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甬城房产购入房屋后,很快又提出变更规划设计的申请。2002年12月24日,宁波市规划局核发新的许可证。姚女士等人对此提出质疑。
宁波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一地块在多家开发商间易手,因此,多次规划也是合理的。
行政许可法是否适用
从2003年始,住户们不服规划局变更规划,先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现有的规划许可。经过一审、二审,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宁波市规划局的许可证。
姚女士认为,既然改变原定规划设计条件合法,那么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因此,姚女士提起行政补偿诉讼,要求赔偿3万元。
对于姚女士提出的行政补偿,宁波市规划局有关案件承办人员说:“《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出台,2004年7月1日实施,规划许可证是在2002年核发的。《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
主张“信赖利益”属罕见
《行政许可法》去年7月1日实施后,向政府部门提出“信赖利益”损失赔偿的案例极为少见。这一次,宁波市规划局的“对手”是袁裕来,一个打了多年行政诉讼案的律师。他对记者说:“虽然我专门承办行政案,但向行政机关主张信赖利益还是第一次,这个案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简单地讲,‘信赖利益’受损就是指当事人因为相信某一事实的存在,但最后却因事实改变,引起损失。”袁裕来说,“《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完全合法,也不能完全避免给个人造成损失,因此,应适当给予补偿。”
对于《行政许可法》是否适用,袁裕来认为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在本案中,原告应该是信赖规划部门的规划的,但后来规划局修改原先规划,姚女士的损失已是既成事实。他说:“从法理精神上来讲,行政机关也同自然人一样,也是要讲诚信,这是一个原则。尽管诉诸法律的对立双方利益诉求冲突,但‘不同并非敌对’。而且,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的权利,执政者通过法治对社会作出关怀,才能伸张公平正义,以保持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