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浙江意见”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20条意见群众最关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广泛征求意见,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关于物权法草案的若干修改意见,其中20条意见涉及面较广,也最为浙江老百姓所关心。
1平等对待各种所有权
【草案规定】草案专设第五章,区分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
【意见】草案在立法体例上区分物权的所有制形式不尽妥当。物权法属于私法领域,以平等为基本原则,应当采用合法财产一体保护的原则,不应区分所有制。实际上,物权法在体例上不区分物权的所有制形式并不影响对国家、集体所有权的特别保护。
2物权登记查阅权不应受限
【草案规定】第十八条:登记机构应向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
【意见】建议对有查阅权的主体不作限制。理由是:一,草案的规定将大量有不动产交易意图且需要不动产权属准确信息的潜在交易者,排除在享有查阅权的主体之外。这些人在没有与权利人建立法律关系前,无法举证说明自己是利害关系人;其二,草案的规定与不动产登记的目的相悖。不动产登记是要让公众便利地了解他已经进行或者考虑进行交易的不动产的准确权属信息。如果将享有查阅权的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法真正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目的。
3预告登记制度应更好地保护购房者
【草案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
【意见】预告登记的条件过于苛刻,不利于购房者保护合法权益。生活中,房屋预售大多采用按揭方式,购房者很少支付一半以上价款。为有效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充分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议对预告登记的条件适当放宽。
4补偿之后方能取得物权
【草案规定】第三十二条:因法院的法律文书、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行为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意见】现实中,往往发生征收补偿还未到位,而征收已经生效的现象。如果将因征收而取得物权的法律效力,修改为自征收补偿费发放完毕时发生效力,更有利于保护私权。
5先占制度应写入法律
【草案规定】无
【意见】对无主物适用先占取得,是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通例。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却是承认的。例如,捡到别人不要的废弃物可拿到废品回收站换钱。草案若不规定先占制度,则可能意味着捡垃圾的人不能合法取得其拾到的垃圾的所有权,整个垃圾回收的产业链从源头开始就是非法的。这不利于物的效用的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