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的王先生来电反映:“我女儿2003年暑假期间,在金华鑫隆驾校报名参加小货车驾驶培训,理论考试当年通过了。由于上学的缘故,她今年5月才开始学习驾驶技术。8月18日,学校通知她去参加路考,随后又被告知学员证已经过期,必须重新学习。”
值班员姜景芳核实报道:2003年7月底,王先生的女儿小王在金华鑫隆驾校义乌佛堂报名点报名参加小货驾驶培训。8月初,小王通过了理论考试,并拿到了一本驾驶技术培训的学员证。暑假结束后,小王没有参加驾驶技术培训便回校上学了。
今年,小王回义乌实习。5月份,她向该驾校缴纳了1900元驾驶技术培训费,准备参加驾驶技术培训。最初几天,驾校派了一名教练前往义乌教小王开车。很快,驾校就要求小王到金华与其他学员一起参加培训。由于小王已经在义乌找到工作,不方便到金华学车。王先生就与驾校协商,由王先生在义乌另请教练,教小王学习驾驶技术,而参加交警部门组织的场地和道路考试则由鑫隆驾校安排。
7月中旬,小王参加并通过了小货的场地考试。8月18日上午,小王接到驾校的通知,要她于当天下午赶到金华参加小货的道路考试。不到一小时,该工作人员又打来第二个电话。她说,由于小王的学员证已经过期,不能参加考试。
8月22日,王先生带着女儿的学员证赶到金华市交警支队考试科。考试科的工作人员看了小王的学员证后说,由于小王的学员证已过期,必须重新报名参加驾驶培训。
得知这一结果,王先生十分气愤:“我女儿5月份开始学习驾驶技术,在时间上不应该有学员证过期的情况出现。但现在在驾校的安排下,却出现了过期的问题,使我女儿的辛苦白费了。这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金华市交警支队宣传科邓先辉副科长表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71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按此项规定,小王在8月18日已经超过了有效期限,因此,无法参加科目三即道路考试。如果小王希望取得驾驶证,就必须重新报名,从理论考试开始。
记者联系了小王报名学车的驾校陈校长。他表示,此次学员证过期事件是由小王自身原因造成的。他说:“今年7月中旬,这位学员在经过第四次考试后,才通过了科目二(场地考试)。考试结束后,她又自行将学员证带回家去。没有学员证,我们驾校就无法给她报名道路考试。虽然我们多次通知她将学员证送回驾校,但她一直没有理会,这才导致学员证的过期。”该校经办此事的蒋小姐告诉记者,小王的学员证是在驾校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下,才用快件的方式寄给驾校。学校收到学员证已经是8月6日,而小王的学员证有效期是2003年8月5日至200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