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高校新校规 学校处分有异议学生可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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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5日 08:28:2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黑客”处罚条款首现新校规中
“黑客”也要受处分了。在浙江大学的《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中,新增第二十三条共五款内容,对“网络违纪者”的处罚首次作了规定:其中“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账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都要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的处分,而造成校园网络、管理系统等毁坏者,将开除学籍。相对其他浙江高校,浙江大学在校规中针对网络违纪现象制订的条款更为细致、健全。
而有些高校则将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订得比较概括,对此,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省公安厅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永红表示,由于网络违纪的方式是多样化的,违纪处分条款未必能定得完全,概括的模式可以应对今后多样化的违纪情况。
自认“冤枉”的学生可讨“说法”
8月5日,教育部学生司综合处处长解汉林曾表示,新《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有异议时提出申诉提供了法律上的程序依据。
对比浙江各高校旧版“违纪处分办法”,2005年的新版内容都有大篇幅激增。如原来仅4000多字的《浙江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现在已经增到10000多字,其中增加分量最多的就是关于“处分的职权和程序”,共八款,其间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制作“违纪通知书”,写明违纪事实、拟处分的理由和依据,违纪通知书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经学生或其代理人确认后签字;拒绝签字的,工作人员也将记录在案;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进行邮寄送达。
“违纪处分办法”还规定,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进行复查后,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经复查认为该处分在认定事实、适用条款上确有偏差、错误或不当,需要变更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移交原处理单位。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王彦 杨影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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