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信用展示在阳光下 叫“失信者”无处藏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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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01日 10:17: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监管者也要“透明” 政府信用同样经受考验
政府是社会信用的管理者、监督者,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信用主体,这种特殊的主体地位,使得政府信用建设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因此,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信用政府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钱建鑫告诉记者,目前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80%以上都掌握在行政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手中,过去这些信息都掌握在行政部门的内部系统里,“外人”很难了解这些部门的具体操作情况,执法的合理与否更是无从判断。
事实上,此次《办法》的正式实施不仅是对企业信用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政府信用的一次考验。《办法》规定了24个政府部门需要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而在公布的查询系统中,这些信息将完整地列在网页上,接受公众的监督。
而对于那些被公布信用信息的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发现查询机构公布的信用信息有差错,可以向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及时更改;一旦提供信息的单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提供了虚假信息,主管部门还将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为了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办法》还规定了提供信息单位的更新频率,要求有条件的部门做到实时更新,以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这样,无论是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信息的公开程度,还是数据的准确性,执法的尺度,也都将受到公众的考验。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周建国 余华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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