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钱后商家"变脸"消费者如何应对 律师为你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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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3日 0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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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题二:交了钱还没来得及享受服务,提供服务的公司就转让了,接手的新公司又搬出转让协议说,当初已约定,转让前的责任、义务仍由老公司承担,可是老公司负责人哪里还找得到啊。
2004年6月份,林先生和朋友准备经营化工材料,根据规定需要请安全评价机构来做安全评估(以下简称“安评”)。当时他选择了温州中油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来做安评。6月9日,林先生向该公司交付了2000元安评服务费,从其处拿到收款收据,双方约定在林先生他们提供资料25日内公司必须完成安评任务。
但此后没多久,中油公司告诉林先生,由于其选定的经营场所楼上有个招待所,不符合规定,安评工作无法进行。林先生本想要求退钱,但中油公司安慰他,反正只要他经营这个项目就需要安评,届时换了地方再做安评服务,钱先放他们那里。林先生一听觉得有道理,就没有拿回这笔安评服务费。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今年9月初,林先生找到了下吕浦双龙路一个比较合适的位置,要开油漆涂料行,于是找出之前的收款收据准备继续享受之前的服务。可没想到,该公司负责人在电话中却告诉他,公司的股份已经转让,中油公司已经解散,钱不能退了。
万般无奈的林先生于是找到了买下中油原股东股份的温州创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原中油法人已改变)。但对方称当初收钱的是谁林先生应该找谁,没有其他办法。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了温州创安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臧先生承认转让中油原股份一事。但他认为,在和中油签订的协议里,双方已经明确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约定:原股东在2004年6月28日以前所有的收益、支出、责任由原股东来承担,原股东在2004年6月28日以后所有的收益、支出、责任由现股东(即创安)来承担。而林先生与原中油签订的合同是在2004年6月9日,很明显不归他们管了,他们也爱莫能助。
记者随后想通过电话联系到原中油的负责人叶某,但多次拨打其手机均是忙音。
解答: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陈健律师认为,实际上这是有关于合并前的公司所有的债务,是否由合并后的公司来承担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继承。虽然本案中,新公司认为双方在转让时已有明确的约定,但这对于第三者并不存在法律效力。因此仍然需要新公司来承担该债务。如果无法调解,第三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
来源:
温州商报
作者:
孟鹏 旖旎 金鱼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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