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劳教案民警裁量权过大 金华警方推出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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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07日 07:57: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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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诈骗、卖淫和嫖娼等常见违法行为很多情况下需要劳教,在办理这些劳教案件中民警历来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例如到底劳教多久,是否可以不在劳教所里执行等。但前不久,金华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劳教案件的执行标准和规定,此后民警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就得到了明显的控制。
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够刑事处分的人。这一对象的性质决定了其制裁措施在严厉程度上应低于刑罚。为了合理确定劳动教养期限,降低民警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金华市公安局常见劳动教养案件期限裁量标准》就在前不久出台了。
根据《标准》规定,盗窃、诈骗、卖淫、嫖娼、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常见违法行为,劳教期限一般控制在一年6个月以下,自由裁量的空间控制在3个月之内,确保了决定劳教案件期限的公平公正,也防止了说情风的蔓延。
公安部曾规定有3类人可以不必在劳教所里劳教,而采用所外执行。金华市将3类对象进一步细化。例如第一类中分成单位法人代表、技术人员等。但同时在手续上予以简化,比如家里有重病人无人照顾的,以前还要相关部门出证明,现在只要有关负责人查看后,确有需要的,就可以批准。
为了进一步防止可能出现在审批劳教案件中的腐败滋生,金华市公安局还将办案部门与审批部门被规定要相分离。此后,和违法人员经常接触的办案民警就无法来决定这些人员的劳教事项了。
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后,金华市公安局及时进行了调整和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内部操作程序,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和审批劳教案件。在审批过程中,对于未成年人劳教对象均按规定告知聆询权利,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体审核审议,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合议组合议和审批委员会审议程序进行,确保每一起劳教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处适当,程序合法。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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