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将施行 奖品赠品有问题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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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08日 09:29:0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今年的国庆,照例是商家大搞“放血”活动,争抢客源的好时机:你“满就减”,我就直接“送赠品”。但是如果赠品质量不行,今后出赠的商场就要吃苦头了。近日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获悉,12月1日起,《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将正式施行。
过期产品不能当作赠品
条例禁止任何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以下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提供给消费者: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地方标准的产品以及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证明的产品。如违反规定,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赠品外,还将处以奖品或赠品货值金额50%以下的罚款。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同样,抵制假冒伪劣产品也需从头卡住。为从销售环节的源头保障产品质量,条例增加规定:销售者应当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销售者销售了违法产品时,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提供证明其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等单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冒用他人品牌的加倍罚
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不法企业伪造、冒用著名品牌标志的现象,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奖励制度和著名品牌保护制度,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禁止伪造、冒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否则,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退缺陷产品将有法可依
发现产品有缺陷,消费者将有法可依讨说法了。条例规定: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报告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产品已经售出的,要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县级以上质监、工商部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的,并且生产者、销售者没有及时告知的,有权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在规定的时限内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缺陷。拒不行动的,经省级质监、工商部门批准,发布公告告知消费者。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岳德亮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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