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兴兴竞拍到一处房产,哪里想到带来的却是无穷的烦恼!”家住临安市昌化镇的翁先生近来一直烦心不已。他认为是拍卖公司的违法拍卖,致使其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然而当他提出索赔请求后,对方却一再坚持没有过错。
买房买来一堆烦恼 今年5月17日,杭州天目拍卖有限公司发出一份《拍卖公告》,称将对“昌化镇东街40-46号的一宗房地产”进行拍卖,起拍价为15万元。翁先生看到公告后相当感兴趣,因为据他了解,这宗房地产规模不小,地段又好。翁先生回去商量后,家里人一致决定,要去争一下。5月27日,翁先生最终通过竞拍,以76.5万元的价格拍得了这一房地产。
翁先生告诉记者,这宗房地产的拍卖委托方为中国工商银行临安支行,但事后当他带上钱款准备交付时才发现,拍卖方无法协助他办理过户手续,而且该宗房地产也存在着权属纠纷。在迟迟不能交付的情况下,翁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公司退还已交纳的61万余元,双倍返还保证金6万元,并赔偿损失。
拍卖程序被指违法 11月2日,临安市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翁先生对拍卖程序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天目拍卖公司在发布拍卖公告时,尚未与临安工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临安工行也是事后才取得拍卖标的的产权证。因此拍卖公司的公告行为、临安工行的委托行为应为无效。
翁先生还指出,拍卖的这宗房地产土地性质为划拨,但这一转让却没有经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批。这样的拍卖,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
面对质疑,天目拍卖公司和临安工行均予以反驳。他们认为,原告的诉请与事实不符。国有资产非但没有流失,相反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此外,拍卖是严格依法进行的,是合法有效的。
标的物界限已告知? 除拍卖程序的合法性外,标的物界限是否明确告知,也是双方争执的一个焦点。
翁先生称,拍卖公告对竞买人构成了误导。公告上告示的东街40-46号房地产一宗,但该地段上的房产却有多个所有权人,而且部分房产在拍卖公告后,又转卖给了他人。
天目拍卖公司的代理人则表示,买家在《报名登记表》上签有姓名,该表“资料索取情况”一栏中明确标注有“拍卖标的物示意图”一项。因此可以证明,买家事先知道标的物的详细情况。临安工行代理人称,部分转让的房产虽然同在40-46号的地址上,但它们都是独立的房产,与拍卖标的无关,因此不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
“标的物的示意图不要说当时没有提供,甚至现在也没有看到过,法院两次开庭也不见对方提供!”翁先生表示,这一事实当时在场的人都知道。针对工行的说法,他认为,这恰恰说明了被转让掉的房产也包含在拍卖标的物之中。
当日休庭后,审判长表示将择日开庭再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