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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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11日 08:55: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温州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在按标准和要求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可在年满60周岁后按月至少领取260元的基本生活保障金。记者昨获悉,市政府日前发出《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
据悉,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根据《通知》,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建立个人专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分为三档:一档51000元,二档45000元,三档39000元;市区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行确定的缴费档次,在到达可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年龄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待遇(一档340元/月,二档300元/月,三档260元/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个人缴纳30%。凡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凡年龄60周岁以下的,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生活保障费后,年满60周岁开始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据介绍,从今年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对2003、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2003、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可享受生活补助
来源:
温州日报
作者:
王丹容
编辑:
施袭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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