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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可以聘请道路安全协管员,协助交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但是协管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完善执法监督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体现对弱者的保护
确定罚款执行标准,明确法律责任。——取消了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以前社会和群众反映比较多的执法不公问题。
备受瞩目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昨天,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背景
去年我省7548人因交通事故死亡
2004年,我省发生交通事故超过5万起,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7549人,伤5万人,直接经济损失2.79亿元,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全国第四位,是全国的交通事故大省。
省公安厅负责人认为:“作为全国的交通事故大省……制定适应我省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交通事故提供法律保障,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经反复研究,专家座谈和听证,最后形成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并提出了“一个重心”和“六个关注”。
一个重心
保护弱势群体突出人身安全
草案规定:学校、幼儿园用于接送学生或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应当喷涂或者放置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标志,其驾驶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且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累积记分无满分记录;
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
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说明:上述规定体现了对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弱者的保护,注重关注弱势群体,突出保护人身安全。
六大关注
肇事逃逸不一定“终身禁驾”
草案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说明: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不论轻重,只要有逃逸行为就一律“终身禁驾”的做法,虽然对肇事逃逸者有一定的震慑力,但却显得失去法律的公正原则,在现实中也难以得到落实。
省人大司法委意见:把“终身禁驾”处罚限定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追究原则。
急需成立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草案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以支付和垫付交通事故伤者或者死者因当事人无力支付的抢救费、丧葬费等费用。
说明: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了肇事方不支付事故伤者抢救费可以扣车的规定,使一些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事故难以处理,各地各部门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国家法律虽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了规定,但很原则,而且基金至今尚未建立。
省人大司法委意见:浙江作为一个交通事故较多的省份,建立基金已迫在眉睫。依据国家法律,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进行罚款处罚,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仅靠罚款远远不够,即使实行机动车号牌有偿使用,罚款和号牌拍卖所得也不足以长期维持基金的正常运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项公益基金,理应由政府予以保障。
省人大司法委建议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作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基金的建立、来源作出明确规定。
行人负全责司机赔一成
草案规定:在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前,我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4万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90%的赔偿责任。
说明:这样的规定既体现了上位法以人为本,同情照顾弱者的立法精神,也兼顾了机动车一方的利益,便于实践中操作。
省人大司法委意见:仅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还不够,还应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情形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