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保险合同中,最受非议的莫过于保险公司通过格式合同设定的“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的条款了,该条款的内容为,保险公司不对500元以下的车险赔偿案进行理赔,超过500元的赔偿案只赔500元以上的部分。
一直以来,大多数车主都是敢怒不敢言,但最终还是有人忍不住了。前不久,宁波一家律师事务所正式通过司法程序向这一格式合同说“不”。昨天,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买了保险,500元为何不能赔?
状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的是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叶明律师是代表事务所出庭的律师。据其诉称:今年5月10日,他们为事务所的一辆轿车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除了常规险种外,还特别投保了车辆损失“不计免赔特约险”,并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但是,被告却利用格式合同,约定了车辆损失自负额条款(绝对自负额500元),并在其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第四项规定,本保单约定车辆损失自负额为500元。”
今年8月8日,投过保的这辆车与其他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交警认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负全责。原告此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全额赔偿要求,但被扣除了500元的绝对自负额。
在法庭上,叶明表示,现在,许多车辆事故的损失金额都在500元以下,保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设定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等于是在收取全额保险费的同时,逃避了本应承担的赔偿义务,这是一种“霸王”条款,违背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侵害了广大保户的利益。
被告:免赔额制度经过反复掂量
在法庭上,大地保险的代理律师则提出了反驳意见。他们认为:不计免赔险作为附加险,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不能概括“车辆损失自负额特约条款,绝对自负额500元”条款。
同时,大地保险还认为在2005年8月8日保险公司支付给了导司律师事务所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享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双方就本次事故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终了,原告已不具备诉权。
而庭审后,大地保险的一位经理也代表多数保险公司谈了看法,引入免赔额制度是经过反复掂量的,将有助于减少小额赔案的数量,缓解保险公司服务资源的压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保险公司都要一一赔付,那么保险公司增加的运营成本最终还是会体现到费率水平上,甚至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对重大事故的赔付。
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叶明提出,希望对方保险公司10日内召开听证会;赔偿500元;在下一年度条款中取消500元免赔条款的内容,给投保人选择权。大地保险代理律师拒绝了调解。
专家:绝对免赔额不应一刀切
今年10月10日,省工商局正式公布了保险合同中的12大类“霸王”条款,其中“保险企业不适当地免除自身责任”位列首位。而“被保险人绝对自负额500元”是典型的保险企业为自身免责的条款。
“中外保险都是众多没出事的投保人为少数出事的投保人买单,因此要真正实现同质同价,异质异价的保费分摊,不是设立一个绝对免赔额就可以实现的。”宁波大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业教师对记者说,“设立绝对免赔额也不应一刀切,而是应该设立各种金额不等的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此外,保险公司在推出‘绝对免赔额’的同时,也应对自身的服务进行有所提升,这样才能令消费者满意,否则将会失去广大客户和市场。”
此外,这位老师还介绍,免赔标准的制订者和执行者都是保险公司,因此,这一新规缺乏公信力,在执行上也可能存在着先天不足,容易使保险公司钻空子,对投保人有所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