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瞄”利害关系人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报道中国私家侦探状况的文章,所用的标题是“不合法但很红火”。
林爱钦介绍,为了保护他人的隐私,调查事务所目前只接收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委托。
所谓案件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如要调查一家公司的资信状况,那么委托人必须与这家公司有生意上的往来;要调查一个人的婚姻忠诚情况,那么委托人必须是此人的配偶。
因为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有诚实信用的义务、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此,这种对委托人的严格界定,可以避免对他人的隐私构成威胁。
同时,林爱钦认为公众事务调查人员获得他人的隐私并不会构成对他人隐私的威胁。但他也承认,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人隐私,加强行业的自律和他律也十分重要。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偷拍偷录”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有所突破: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
有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从某种程度上为这些“私家侦探”拓宽了生存的空间。
“行规”不许侵犯隐私
调查取证工作看似浪漫有趣,实则非常辛苦枯燥,它要求调查人员既要懂法用法,又要有较高的身体素质,包括文化程度,良好的道德修养,吃苦耐劳,组织纪律性和责任心,高度的敬业精神。林爱钦认为,经过部队这所大熔炉练就出来的退伍兵,特别是侦察兵大多具备这样的基本素质,而且也懂得保密和侦察事物的基本功。
“很多人以为,调查就要不择手段地达到目的。这是对我们的误解,调查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有关部门及群众的支持进行,绝对不能‘乱来’、‘胡搞’。一定要遵守行业道德这样才能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不受理的案件也很多,比如一些要求调查婚姻不忠的当事人还要求我们去‘抓奸’。这时我就会以此举可能会侵犯他人隐私而拒绝。”林爱钦说。
目前,林爱钦正在筹备明年浙江省首届“私探暨民事调查高级学术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