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贪官各获刑五年 没收财产人民币各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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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30日 08:46:4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12月29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原副局长陈韬,衢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艺术处)原处长王有秋作出判决,各判处陈韬、王有秋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各1万元。
被告人陈韬,被捕前系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曾兼任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组委会成员、办公室主任。被告人王有秋,被捕前系衢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艺术处)处长,曾兼任衢州市2004年、2005年元宵灯会组委会办公室成员。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衢州市2004年元宵灯会彩灯制作过程中,被告人陈韬、王有秋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相关费用的名义向他人索取人民币3.4万元,两被告人各得1.7万元。在2005年元宵灯会彩灯制作过程中,两被告人仍以收取相关费用的名义向他人索取人民币4.1万元,各得2.05万元。法院还审理查明2004年、2005年春节前后,被告人陈韬两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各2000元,共计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韬、王有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索取或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两被告受贿所得赃款已退清并扣押在案,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衢州日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曾晨路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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