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刚刚结束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但在用法律反对性骚扰方面,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比如,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性骚扰的受害者要想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可能还会跟以前一样面临代价高、举证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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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性骚扰案获赔偿
2003年7月2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子:在温州市某调查事务所任职的谢某,状告该所负责人金某侵犯人格尊严。
这是浙江省首例性骚扰案。原告谢小姐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5月16日下午6时左右,该所负责人金某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际,强行抚摸她的隐私部位,她奋力反抗才得以脱身;5月29日,金某以办事效率低为由辞退了她;6月17日,金某打电话用粗俗的语言骚扰她;随后两天内,金某连续10余次给她打骚扰电话。不堪忍受的谢小姐先向《温州都市报》投诉,继而拿起法律武器,一纸诉状将原先的老板告上了法庭。
当年11月6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的侵扰事实成立,被告须当面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由于被告不服判决,案件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9月,温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这是全国首例获得精神赔偿的性骚扰案件。
间接证据助其打赢官司
温州市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兴良是此案的代理律师。说起这件案子,他记忆犹新。
陈兴良说,他是顶着压力接下此案的。此前,全国性骚扰案件只有5件,其中3件以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而告终,1件尚无结果,打赢的只有武汉的一例,判决的结果是被告向原告道歉。
考虑再三,陈兴良接下了这个案子,并在仔细研究此前的性骚扰案例之后,确定了向被告要求精神赔偿。他认为,性骚扰伤害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是一种类似侮辱的行为,因此提出精神赔偿合情合理。
庭审时,陈兴良与谢小姐向法院提供了移动电话话费清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最关键的证据是谢小姐在报社投诉时的电话录音,录音中,金某承认自己曾对谢小姐动手动脚。
陈兴良认为,虽然缺少直接证据,但这些间接证据帮助谢小姐证明了金某对她进行性骚扰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金某侵犯了谢小姐的人格尊严权,从而为她赢得了精神赔偿,开了全国性骚扰案例精神赔偿的先河。
数据
职业女性更易受性骚扰
在记者的随机访问中,受访的15名女性中有14人表示经历过不同程度的骚扰,包括在公交车上被抚摸,在酒桌上被迫听黄色笑话,手机上接到黄色短信,被男同事或男上司搂抱、摸手等。
全国妇联婚姻与家庭研究所关于女性遭受性骚扰情况的调查也显示,接受调查的女性中有70%的人受到过性骚扰,54%的人听到过黄色笑话,29%的人遇到过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经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他人身体接触,8%的人曾经被别人偷窥,2%的人遇到过电话性骚扰。受到骚扰的女性中,96%遭受情绪上的痛苦,35%的人身体受到伤害。典型的情绪反应有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体重增加或减轻等。
一家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数据进一步显示,50%的性骚扰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来自于上级骚扰,14%来自同事骚扰。其中,尤以30岁以下的未婚职业女性为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合资企业是性骚扰高发区。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一些跨国公司在其本国的公司管理守则中,几乎都有关于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且有非常严格的配套管理措施。但这些公司在中国的分公司绝大多数没有这样的规定,理由是:中国以前的法律里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他们在中国的所有管理条例必须在中国法律框架之下制订,不能超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