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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遭遇执法难题 禁售之外,还需引导[评论]

www.zjol.com.cn  2006年01月11日 07:20:23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商家告示牌效果不明显

  在实地采访中,记者从杭州各个酒类经销网点了解到,由于不知道应该采用什么方法制止未成年人买酒,所以多数的商店即使知道了相关规定也很难执行。

  记者走访了几家酒类销售比较集中的超市和大型商场。在延安路上某商场一楼的酒类专营柜台,记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提示“未成年人不能购买酒类商品”的标识,营业员虽然也知道相关规定,但是她觉得对商场来说并没有很大影响。她解释说:“酒类产品在这里主要是礼盒装,多数顾客是买回去当礼品送人的,这类酒的价格也比较贵,所以即使青少年想要买酒,多半不会选择到这里来买,他们去那些超市和小店里买的情况应该更多。”

  在家乐福超市,记者看到在酒类产品货柜的中间位置,超市隔五六个柜台就悬挂了一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类饮料”的牌子,牌子底下贴着家乐福超市自己的商标,应该是超市自行制作的牌子。根据家乐福超市公关部门的负责人介绍,因为考虑到烟酒产品都是比较特殊的产品,家乐福自己制作了一批标识,专门在酒类产品柜台上张贴。

  虽然规定已经出台,告示牌也挂上了,但是销售人员还是告诉记者,根据自己的销售经验,“禁酒令”要真的实施起来,并不太容易,“有些年纪不大的孩子过来拿了酒,转身就走,我们也不知道他是不是自己喝,而且也不会特意问他是不是到了18岁,要管也管不牢”。虽然已经意识到未成年人禁酒的问题,但是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也认为,除了挂牌提示,进一步的工作很难做。

  实施细则尚在制定中

  记者从商务部杭州特派处了解到,虽然《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经颁布,但在浙江省内如何实施,还需要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细则。所以,全国的“禁酒令”实施步骤并不一致,广州等地已经统一印发了相关的“禁售”标识。而管理办法也规定,自施行之日起设立3个月过渡期。

  针对这一问题,负责实施该办法的省经贸委市场运行调节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省有20多万户酒类经营户,量大面广,布局分散,贯彻和监管难度可想而知。同时,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经贸系统缺乏专门的监管队伍,影响了监督效果。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违反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项规定与之前的相关规定比较,已经更具有操作性和强制性。但是“未成年”究竟怎样判定,商家是否有权要求顾客出示身份证,青少年购买烧菜用的料酒是否也要禁止等等细节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商务部正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省经贸委将根据细则的要求,对有关企业和经营人员进行培训,积极加强与工商部门协作,同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专家观点

  禁售之外,还需引导

  浙江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王耀亭主任告诉记者,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内容,事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关工委也十分关注。

  酒对青少年的影响问题虽然还未震惊社会,但已经让父母感到了忧愁。未成年人正处于长知识、长身体的时候,饮酒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商务部在这个时候颁发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十分有必要,起码能避免一些未成年人在喝酒过后的出现那种违反公德纪律或者是意气用事的现象。

  王耀亭主任认为,向未成年人售酒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有关,没有形成一个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社会氛围。好的政策法规,先别急着否定。因为任何一项制度、政策法规,总有一个宣传、认识和完善的过程。当然,政策法规还需要社会公德来辅助执行,需要酒类经营者的良知以及社会责任感,不能把自身利益建立在损害未成年人健康的基础上。因此,光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还不够,还要引导孩子远离酒精。

  浙江省有56万人在从事关心下一代工作,关工委将围绕商务部的这个《办法》,做大量的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让“禁酒令”更好地发挥作用。他希望全社会都动员起来,执行商务部的办法,使这项工作在青少年健康成长中起到积极作用。如果能成为法律条文,逐步固定下来,将会更有利于加强这条规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新闻背景

  “禁酒令”元旦起实施

  “禁酒令”是根据商务部去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涉及酒类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包括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第三章经营规则中,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其实,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行之前,商务部就已经颁布了《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其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开始,全国酒类经营者不准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其中,酒类商品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的饮料,包括啤酒、葡萄酒、果酒、黄酒等发酵酒,以及白酒、白兰地、威士忌等蒸馏酒。

  不过《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只是个行业指导性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更进一步,条文中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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