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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日报杭州1月11日讯 新年伊始,我省非公经济发展迎来了“翘首企盼”的好消息。今天,省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了2006年的“一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包含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提升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水平、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维护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改进和加强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管等,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细化、落实了去年初出台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非公经济是浙江的优势和活力所在,《实施意见》出台后,对于浙江在更高层次上保持非公经济在全国的领先地位,落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的要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在更高层次上保持非公经济全国领先
——省政府“一号文件”详解
1月11日,省政府正式公布了2006年的“一号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报记者为您详解政策亮点。
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实施意见》提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具体而言,《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我省非公企业投资发电行业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制企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鼓励非公企业参与铁路建设经营;允许非公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允许非公资本按照我国加入WTO承诺的时间进入成品油批发业务领域。
对于当前很多浙江民营企业关注的矿产开发,《实施意见》指出: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
此外,《实施意见》还就支持非公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投资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以及允许非公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等作出规定。
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中小企业是非公企业的主体,“融资难”是非公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烦恼。《实施意见》在加大对非公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政策上也作出了安排。
在金融信贷支持上,在强调支持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提高对非公企业的贷款比重,开发针对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等的同时,《实施意见》还针对我省民间资本充裕的特点,提出规范民间融资,积极利用民资的思路。鼓励非公企业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资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
在直接融资方面,《实施意见》明确:在非公企业中积极培育上市公司的后备资源,创造条件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上市融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减免、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我省还将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逐步建立健全非公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
对非公经济的财政税收支持也加大力度。根据《实施意见》,我省省级财政设立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各市县也要积极安排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同时,对于非公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含10%)以上的盈利企业,对取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审核确认书的,还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严禁向非公企业“乱伸手”
硬拉赞助、强迫招投标……这些困扰非公企业的“乱伸手”行为,要就此停手了。《实施意见》再次强调:依法保护非公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自主经营权,依法保护企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等各项合法权益。
针对一些典型的侵犯非公企业权益的行为,《实施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对非公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的服务等。
非公企业职工的权益也要保护。《实施意见》强调非公企业要依法加强工会建设,认真执行劳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切实尊重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