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电力、铁路、探矿权、采矿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甚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都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为国务院“非公36条”落地浙江提供了有力保障。
《意见》作为浙江省政府2006年“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经济成分在多个市场领域的准入资格,从而也让颇受争议的所谓“资源炒家”们更加名正言顺。
细化“非公36条”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历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从去年开始,对非公经济的关注又上升到了一个新层面。”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应云进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浙江此举是对“非公36条”的落实和细化。
与“非公36条”相似的是,浙江以“32条”的形式,也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完善社会服务水平等方面对非公经济发展提出了重大决策。
在市场准入方面,《意见》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非公有资本都可以进入。包括电力、铁路、加油站及仓储设施、成品油零售经营及批发业务、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教育、文化、卫生、科研、体育、地方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甚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都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平等参与竞争。除国家规定的金、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矿种实行计划产销外,非公有制企业可依法自主销售其开采的矿产品。
上述政策令浙籍“炒电团”、“炒油团”、“炒煤团”等“资源炒家”进一步挺直了腰杆。浙江省委书记此前在公开场合表示,“炒”是一个“市场准入”问题,“要进行区别对待——只要市场准许进入,各方投资主体都应该一视同仁”。
应云进介绍,在财政金融支持上,浙江除实施与“非公36条”呼应的政策外,还计划将省民间资本纳入金融正规军,为中小企业服务。这方面的具体政策是“鼓励非公资本组建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支持民间资本依法投资参股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
以“质”求增长
结合目前正在实施的产业结构升级工作,浙江还将“非公36条”中的“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细化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
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浙江草根经济开始面临转型期阵痛。去年上半年,作为浙江工业的主体,浙江30个主要制造业中,有19个行业的投资增长率低于上年同期;规模以上工业经济效益7项指标综合指数同比降低3.9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仅列各省市区第25位。
为改变这种现状,《意见》提出,浙江将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把企业内部的循环、企业间的循环和社会整体的循环有机结合起来,拓展产业循环链;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计量检测控制体系,全面推行国际标准认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知名商号,培育一批区域名牌、行业名牌和产业集群名牌;逐步建立重点出口产品的预警机制,努力避免盲目出口和低价竞销。
“上述规定的终极目的是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应云进透露,在《意见》正式实施后,浙江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限制非公经济市场准入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同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配套办法。
据不久前出炉的第一次经济普查资料,至2004年末,浙江民营企业达25.48万家,占全省30.93万家企业的82.4%;民营企业总资产34822.29亿元,占全部企业总资产的55.4%;民营企业年营业收入29191.62亿元,占全部企业的73.0%。
新闻背景: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有关人士透露,即将出台的政策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及《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
前者被业内简称为“非公32条”,是浙江对年初国务院“非公36条”的具体贯彻,从放宽市场准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推进非公经济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等多方面,对浙江民营经济的走向作出了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