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价售网游账号又偷回 甬判首例盗窃虚拟财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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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1月26日 07:18: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以高价售出网络游戏账号,随后又将账号偷盗回来,混迹于游戏世界的宁波市民张斌,自以为很高明。
偷游戏账号也是窃取“财物”,日前,宁波市海曙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这是我省首例盗窃虚拟财产刑事案。
2005年2月,张斌在网上出售一名为“天堂1”的网络游戏账号,并在帖子上介绍,该账号不仅级别很高,而且有很不错的装备。江苏南通市的申某按帖子上的电话联系了张斌,双方将价格定在4800元。同年3月上旬,申某将4800元打进张斌的银行卡里,张斌则将游戏账号和密码给了申某。
申某拿到游戏账号很高兴地玩了几天,可没过多久,申某再次上线时,却发现游戏账号被盗。申某赶紧电话联系张斌,却发现张斌的手机停机,申某发现自己被骗,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案件随后被转到宁波。3月28日,宁波警方将张斌抓获。很快,该案送交至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介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较多,但这种行为是否应予刑事处罚、应以何罪名定罪处刑,却受到成文法滞后的约束,成为司法实践的难题。
检察官认为,网络是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游戏参与者是直接购买点数或虚拟货币,以获得虚拟财产,在游戏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同时,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属于不动产,具有可支配性,它能够在不同的游戏者之间,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而不损害财产的价值。总之,虚拟财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斌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据此对张某作出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判决。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欧益民 驻宁波记者 郑巍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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