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人“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专利被侵犯
下岗工人打赢“雪狼湖”门票侵权案
海宁人金振海发明了一种叫做“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的专利,却被他人广泛用于演出门票的防伪。近日,金振海在北京打赢了第一场维护知识产权案。中文票务(北京)有限公司等4名被告举办张学友“雪狼湖”音乐剧演出时的门票防伪被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判决侵权。
2002年2月22日,早些年就下岗的金振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2004年8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授权公告。
2004年12月24日、25日、31日和2005年1月1日,张学友创意音乐剧“雪狼湖”在首都体育馆举行。观众们发现手中的门票每张票上附有一张一角钱人民币,门票上注明:观众可以将一角钱捐助给北京动物园。在张学友演出获得成功后,设计门票的中文票务(北京)有限公司称,用于门票中一角钱人民币的这笔钱共5000元,全部捐赠给了北京动物园。
这场演出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了远在千里之外的浙江海宁市的金振海的注意,他认为该演出门票的设计显然侵犯了他发明的“钞币数码组合防伪标识物”专利权。他将该场演出的承办单位中国国际文化艺术公司、制作单位天星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协办单位世纪演出公司和门票的设计单位中文票务公司告上法庭。金振海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2005年9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此案后,于当年12月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金振海的起诉,四被告均认为自己无责任。国际文化公司、天星文化公司、世纪演出公司都说,他们公司未介入“雪狼湖”门票的设计工作,不可能侵犯金振海的专利权。
中文票务公司说,门票虽然是该公司设计的,但门票与金振海的专利并不一致,门票中的一角钱是为了捐款,不是为了防伪。在设计、制作门票时,该公司并不知道金振海的专利。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经对比,“雪狼湖”门票所采用的防伪技术与金振海的专利相同,“雪狼湖”门票落入金振海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文票务公司未经金振海许可,为经营目的擅自制作、销售“雪狼湖”门票,侵犯了金振海的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中文票务公司赔偿金振海6万元,国际文化公司、天星文化公司、世纪演出公司分别赔偿金振海诉讼合理费用1000元、500元、500元。
昨天,记者采访了金振海。金振海说,从目前他所掌握的证据看,全国已有几十家单位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主要是大型的演唱会门票,产品也有,涉及国内外大公司。
金振海表示,北京的这场官司是第一场,他对结果比较满意。对其他侵权单位官司肯定还要打,但难度很大,他已做好心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