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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连续两天报道的肇事车救人官司昨天继续引起市民的热议,与前天感性理解和支持马先生不同的是,昨日打进本报热线的读者显得更为理性。
一位李先生来电说:“马先生救人肯定没错,但事情背后可能会存有隐情。”
而涉案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昨天也向记者进一步阐明相关情况,并表示保险公司也认同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但不能把国家法律抛在一边。保险公司希望所有司机能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又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省保监局相关人士则表示,已留意本报相关报道,并密切关注案件审理进展,但暂时不便发表意见,以免干扰司法审判。
-保险公司认同救人第一但不抛开法律
“抢救生命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抛开法律只讲人情。”昨天下午,涉案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理赔中心一位姓罗的主任向记者表示,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次理赔时也是按照人性化原则来进行的,公司也认同抢救生命要紧。但罗先生强调,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后用肇事车救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证明。
记者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上看到,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发生后马先生的所作所为和责任认定是这样说明的:“事故发生后马××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用肇事车将伤者送省立同德医院治疗,于次日10时回到事故现场报案……”,“根据现场堪查,当事人陈述……马××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故推定马××负事故主要责任。”
对此,罗先生认为,肇事车救人只是马先生本人陈述,根据谁受益谁举证的原则,马先生应当举证证明自己当时用肇事车救人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形下。罗先生还认为,有一点是肯定无疑的,马先生没有保护现场导致事故责任最后无法认定,其在长达12个小时的时间里没有报警,保险公司已经抛开一切可能的怀疑,答应按同等责任赔付,这其实已作了最大的让步。
-省保监局关注案件进展但不干扰司法
“我们在关注案件审理进展,但暂时不便发表意见。”省保监局办公室有关人士与该局业务主管处室沟通后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留意包括本报在内的相关媒体报道,但由于肇事车救人的事情在我省还是罕见,而且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因此暂时不便发表意见,以免干扰司法审判。
该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会继续关注案情进展。省消协投诉部有关人士也表示与保监局相同的立场。
-律师说法只是违约之诉仲裁约定无效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智敏认为,马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官司打的是违约之诉,保险公司只要证明被保险人违约就可以了。至于说因为什么原因而违约,如果单纯依据合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是管不着的。
对于保险公司的“特别约定”,倪智敏认为,只要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都可以约定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符合约定事项就赔,不符合可以不赔,除非马先生证明该条款是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应先仲裁再打官司,倪智敏认为,保单并没有明确双方在履行保险合同争议时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规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必须注明争议交由具体某个仲裁机构审理方才有效,因此保险公司的仲裁约定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