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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位陈述人激辩《省物业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

www.zjol.com.cn  2006年02月28日 17:04: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2月28日讯(记者 徐晓峰 实习生 洪媛)今天上午,《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在杭州召开,这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有史以来举行的第三次立法听证会。来自杭州、宁波、金华、绍兴等地的16位听证陈述人在会上就本次听证会的三大焦点问题发表了看法。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对听证会全程进行了图文、视频直播。[进入直播页面]

  业主愿意移交水电设施产权 供水供电单位要求乘机涨价

  草案第31条和第50条规定,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并根据产权归属原则依法确定其维修养护责任。

  将供水供电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权移交相关专业单位是参加听证代表们的共识,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供水供电单位是否应该取得相关产权、如何取得的问题。记者注意到,多数发言人都赞同供水供电设施的产权随管理权一并移交的方案。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李金林作为业主代表在发言中一针见血的指出,物业区域内的供水供电设施属于社会公共设施,理应由国家投资建设,并提供公共服务。而现实情况是,目前房产开发商代理建设并把建设费用转嫁到了业主身上。

  “业主们在自己出资建设供水供电设施的同时,还要额外出资维护供水供电的设施,这是毫无道理的。”李金林认为,有关专业单位应承担起维修责任,同时产权也应一并转移给相关单位。

  供水单位代表、绍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蔡建强也认为,产权和维修责任改造责任一并移交,既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也符合业主们的根本利益。“如果产权不移交,供水企业就不能够按规定对这些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折旧,今后这些资产的更新改造也就失去了资金的来源。今后这些产权需要更新改造时,业主又将第二次、第三次甚至多次出资进行改造,增长业主的负担。”

  蔡建强同时建议,把物业小区内部的工程直接交给供水企业统一实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向企业单位缴纳。建设成本,建设费专款专用,接受部门的监督,具体的标准和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而对已经建设成的物业,其内部公共供水的设施设备和产权归属,则可以不做明确,也不做移交。其维修改造更新的责任仍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但同时明确允许供水企业将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今后的水价调整当中予以解决。”

  省电力公司营销部副主任韩霄汉则在发言中提出,如果接收业主供水供电的产权,根据目前的法律政策,相关单位需要支付企业的所得税33%,因此急需政府出台配套的免税政策。

  “同时,小区供电供水设备的正常维护管理需要长期付出人力物力资产,并且需要更新老化设备的费用,这部分费用需要在调整电价上做文章。”

  杜绝装修隐患重在事前管理 “亡羊补牢”多数业主很不放心

  条例草案第51条、第52条、第53条对物业装修进行了规范,对物业装修的禁止性事项作明确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并发挥相邻住户即厉害关系人的社会力量监督作用,不对其设定行政许可。

  对物业装修中危害建筑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参加听证会的陈述人共同的意见,但在是否设立行政许可的问题上,有的代表提出了反对意见,焦点问题还在于房管等部门目前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应付。

  “装修管理的特点是,对禁止性行为必须在这个行为发生之前加以制止。但业主装修的时间一般不长,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难度很大,房管部门现有的人力物力根本无法做到。”物业公司代表、宁波美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潘小君认为,要达到装修管理的目的,关键是建立和依靠高度可行的机制。

  他的设想是,由房管部门设立禁止性规定,对一般事项,依照法律规定授权委托物业公司监管。对拒绝接受监管的,物业公司及时报告房管部门,对其及时纠正。而尚未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小区,房管部门可以直接接受业主投诉。

  浙江国信房产集团董事长朱澜平认为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装修行为应该设定行政许可,“装修造成的破坏发生后,往往会造成不能挽回的损失”。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擅自装修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严重的要其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在增加业主向物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渠道的同时,还应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设置行政许可和禁止规定两者应该同时进行。”西湖家园业主委员会主任唐志新认为,行政许可是防患于未然;禁止性规定是事后的纠正和处罚,是一种亡羊补牢的措施。

  “我们认为行政许可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好比一个新手开车上路了,就必须要有一个驾照。”唐志新说,同样的道理,有了驾照不等于说是可以乱开车。“此外,破坏性和野蛮性装修引发的矛盾,不是一般的思想工作和劝解能够解决问题的,因此还需要一个有强制执行权利的组织。”

  不参加投票视为赞同结果 代表们各持己见展开激辩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须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不参加投票的业主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对是本次听证会上代表们意见分歧最大的一个问题,16位陈述人对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同时,许多代表也就如何吸引业主参与决策、如何保护不参与投票业主利益、业主大会召集人主体如何明确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不少好办法。

  “业主能不能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宣传工作非常重要。”金华两街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徐春州说,投票的期限和形式都会直接影响到参加投票业主的人数。规模巨大的社区,可以采用书面表决的形式,划分各个区块和组织。“最重要的还是让业主们有畅通便利的表决渠道和办法,多数业主还是非常关心本小区内事务的。”

  浙江绿城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杨掌法认为业主不参加投票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是可行的,否则很多重要的决议无法达成。“考虑到外地业主的现实情况,我建议还要明确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表决?如果授权委托人表决,需要什么条件?”

  湖州市建设局副局长沈小龙也认为,在业主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业主逾期不参加投票的,可以视为同意多数人意见。“任何表决都要有时效性和公开性,业主既然有充分的知情权,那么逾期不参加投票就可以视为放弃权益,同意多数人的意见。”

  也有不少代表提出了对立意见,参加听证会的两位律师代表众口一词的表示,上述观点不成立。

  “业主不参与投票不说明他对有关决定没有意见,不签字投票只能作为弃权不应作为同意大多数意见。”律师金鹰认为,业主参与小区事务的表决,不参加投票也是一种方式。

  “业主不参加表决就视为同意多数人的意见,这与国务院的立法条例是相违背的,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也会带来严重的负作用。这样表决产生的结果,难以成为广大业主的自觉行动。”

  另一位律师韩南生也认为,解决此类事件的办法就是发函征求业主意见,不回执的继续发,直到达到三分之二的表决法定人数为止。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徐晓峰 实习生 洪媛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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