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2年5月30日,海南上岛公司将第30类商品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岛公司”)。
4、2003年4月22日,杭州上岛公司和陈文敏以第30类商标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30类商品商标注册的申请,该申请被依法受理。
5、2004年7月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30类商品商标作出商评字【2004】第3135号争议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天津广泰公司未经授权,将陈文敏享有著作权的“上岛及图”标识图案申请注册商标,其行为侵犯了陈文敏享有的在先权利。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争议商标(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应予撤销。后上海上岛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2004年12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2004)一中初字第686号行政判决书,在认定陈文敏享有“上岛图案”的著作权和杭州上岛公司享有排他使用权的基础上,同时认为作为海南上岛公司总经理的陈文敏,对广泰公司注册争议商标、海南上岛公司受让、使用、转让争议商标以及上海上岛公司受让争议商标的事实是知晓的,由此可以认定没有侵害陈文敏享有的在先权利,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04】第3135号裁定书。后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公司不服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2005年7月22日,北京市高院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北京高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广泰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并未征得陈文敏许可,侵犯了陈文敏的著作权,其行为具有违法性。陈文敏得知其作品被申请注册为商标未表示反对意见,该意思表示对陈文敏并无法律上的拘束力。上海上岛公司以陈文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反悔为由进行抗辩,不应得到支持。后北京市高院作出生效判决:(1)判决撤销北京一中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86号行政判决;(1)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4】第3135号裁定书。
综上,“上岛及图”第30类商品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上海上岛公司不再拥有“上岛及图”第30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纠纷综述
1、1998年11月12日,海南上岛公司申请注册“上岛文字及图形”服务商标,并于2000年4月14日得到核准,核定使用范围:提供食宿旅馆、餐厅等。
2、2002年5月30日,海南上岛公司将第42类服务商标转让给上海上岛公司。
3、2003年9月19日,杭州上岛公司和陈文敏以第42类商标侵犯著作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第42类“上岛及图”的商标注册的申请,该申请被依法受理。
4、2005年12月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42类服务商标作出商评字【2005】第4137号裁定书。该裁定书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明确许可,但海南上岛公司未与陈文敏订立书面许可使用合同,也没有证据证明陈文敏授权注册商标。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海南上岛公司未经许可,将陈文敏享有著作权的“上岛及图”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了陈文敏的在先权利,其行为具有违法性。故裁定将第1385773号“上岛及图”商标予以撤销。
综上,由于“上岛及图”第42类服务商标已被依法撤销,上海上岛公司已丧失了“上岛及图”第42类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之争后的现状
第30类商品商标纠纷已完成了所有的法律程序,上海上岛公司已不拥有第30类商标,同时第42类服务商标也已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现在已不存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而杭州上岛公司已于2005年9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上岛及图”第30类商标的注册申请,且已受理;同年12月,杭州上岛公司和陈文敏共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了对“上岛及图”第43类商标的注册申请。
鉴于“上岛及图”注册商标已不存在,而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特许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二项“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规定,上海上岛公司已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上岛及图”商标,但陈文敏享有“上岛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杭州上岛公司享有该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上岛及图”美术作品,将侵犯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公司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著作权人和独占许可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公司已授权本所将上海上岛公司及在杭的四位上海上岛公司加盟业主告上了法庭。在此告诫所有上海上岛公司的加盟业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否则陈文敏和杭州上岛公司将继续授权本所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