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内驾龄须使用“实习”标志 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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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1日 06:37: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4月1日起执行否则可处两百元以下罚款
昨天来自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的消息,自2006年4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一年)内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使用规范的“实习”标志,该标志必须粘贴或者悬挂在机动车后部。这是我省公安厅交管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在全省统一确定施行的。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车管所,将在业务大厅公布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式样挂图,并主动向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宣传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规定、要求及其意义,使驾驶人自觉领取,按规定悬挂。
已经申领驾照的驾驶员,可以自行从浙江车管网(www.zjcg.com)下载该标志后,打印使用。
从2006年5月1日起,对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路面执勤民警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处警告或者罚款20元以上两百元以下。
交管局说,我省目前每年新增机动车驾驶人80万至100万,新手往往因为缺乏路面驾驶经验,酿成交通事故。在车尾悬挂“实习”标志,将有助于在路面交通中对其的高度警惕和特别关注,从而保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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