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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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3月20日 18:48:45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在线3月20日杭州讯(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红鸣 刘晓芬) 自4月1日起,凡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必须使用规范的“实习标志”, “实习标志”必须粘贴或者悬挂在机动车后部,而试行一个月后,没有按规定执行的驾驶人将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这是我省公安厅交管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在全省统一确定施行的。省交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各地公安局车管所将于近日在业务大厅公布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式样挂图,并主动向初次申领驾驶证的驾驶人宣传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使驾驶人自觉领取,按规定悬挂。
从2006年5月1日起,对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路面执勤民警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进行处罚。
我省目前每年新增机动车驾驶人80万至100万,由于缺乏路面驾驶经验和对恶劣天气非常路段以及紧急情况的应对技术,往往酿成交通事故多发。在车尾悬挂“实习标志”,将有助于在路面交通中的高度警惕和特别关注,从而保障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李敏 通讯员 张红鸣 刘晓芬
编辑: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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