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财产分公私
-绝活入股责任要追索
-解散公司谁应成被告
-股东查账理由要正当
随着今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司法审判也由此引出诸多新课题:一人公司如何证明财产是公的还是私的?“解散公司”的诉讼对象又该是谁?
前天,杭州市法学会民商法专业研究会专门召开《公司法理与实务》的研讨会,与会的有法院、检察院、律师、学者。他们就此提出了新的观点,为今后处理、审判此类案件提供了依据,而一些涉及此类诉讼的企业也可以从中找到有益的观点。
杭州市法学会民商法学会会长、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汤海庆说,新《公司法》增、删、改条款有224条,原法的老条款未变的只占10%。新的《公司法》充分体现了鼓励投资、尊重企业自治、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及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等理念。
焦点一
一人公司公与私要证明得灵清
一个人可注册成立公司是新《公司法》鼓励投资最大的亮点之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相比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要高10万元,且不得分期缴足,而是一次性足额缴纳。
A先生注册了一人公司后,常常通过多种手段将公司里的钱存入其开设的小金库,不知不觉已达二十万元。一天,公司出现债务危机,其账上资金不足三万元,欠债却高达十五万元。A先生想,反正我小金库里有20万元别人也不知道,于是他就宣布破产以此赖掉拖欠别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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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海庆会长说,预计一人公司的纠纷会大量出现。在此类纠纷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个人公司法人能否证明财产的独立性,即要证明这个财产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负责人无法证明其财产的独立性,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焦点二
“绝活”入股债务诉讼要有担保
B先生有一手酿酒的“绝活”。一天,一家公司的老板找到B说,你的绝活对我公司的生意很有好处,如果愿意你可凭绝活入股。
新《公司法》扩大了出资方式,除货币出资外,允许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此,一些与会专家认为,依附有人身权的劳务不该成为出资入股的资本。因为,如何对“劳务”作价是个技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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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一种较为普遍认同的观点是,通过有可变价的实物担保的情况下,可进行“绝活”方式出资,以避免发生债务纠纷后无法追索债权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B以“绝活”入股的这家公司倒闭了,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财产获得赔偿。这种担保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担保,也不表示这是种双重出资。
焦点三
“解散公司”谁是被告要分清
A和B是公司股东,两者占有C公司10%的股权。
原本A、B是公司的忠臣,后来由于两者与其他股东看法不一,公司因为没有尊重他们的意见,使得公司的经营每况愈下,他俩通过章程规定的游戏规则又不能得到解决。情急之下他们打算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以往,相关法律中只有破产一说,且破产还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新的《公司法》却给了股东们更大的权利,累计股权达到10%,即有权提出解散公司。此类诉讼也是新《公司法》实施后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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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专家讨论后认为,此类诉讼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即提起股东的累计股权须达到10%;诉讼事实是公司现有状况经营困难陷入僵局,通过内部机制又无法解决等。
然而,此处涉及诉讼对象则较为难定,是以公司为被告还是股东为被告。较为普遍的认识是,除了列公司为被告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也应列为被告。
焦点四
心怀鬼胎小股东查账法院不会支持
民商法学会副会长、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吴清旺在实践中碰到一个问题,拿到会上进行了探讨交流。
A公司和B公司是两家经营范围、模式、产品均一样的企业。A为外资企业,他从其他公司购得了B公司10%的股权。新《公司法》给了小股东更多的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A公司其实就想通过这条规定,了解B公司的经营方式、发展策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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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们认为,除账册以外的所有信息均可以满足A公司,因为账册上反映了B公司的客户信息、经营策略、发展思路。对于此类案件的审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对两家有竞业关系的企业来说,仍然有权拒绝查阅账册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与会代表说,只要B公司能举证证明A公司的查阅动机存在问题,那么就可向法院申请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