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户口问题“农与非农”很讲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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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4日 02:19: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吕女士来电:我老公是余杭的农村户口,几年前他的朋友借他的名义在农村里批地造房,双方还签了合同,对方说不会影响我们在村里批地造房。我想问问,我们能否享有那块批出的土地的所有权。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志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个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吕女士老公不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只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吕女士的老公实际是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让渡给朋友了。如果对方是农村户口,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则吕女士老公不但丧失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再次申请宅基地也将不被批准。
如果对方是城镇居民户口,则根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该宅基地的转让无效,其使用权应由吕女士的老公享有。合同问题简要约定也有效□记者陈贲
王女士来电:今年1月1日,她与房东谈好承租在四季青店面,租期8年。双方未签正式租赁合同,只有当场手写的大致概况为凭。她交了5万元预付房租费后不久,房东却说双方没签租赁合同,要把房子租给租金更高的另一个承租人。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袁丽萍律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王女士的行为应该属于口头形式,房东已收预付款并交付了钥匙,合同开始履行并生效。王女士有权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若房东不同意,则可向法院起诉。其后,要么房东按原先约定履行合同,要么王女士无意租用此店面,可要求房东全额返还租金,并要求房东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来源:
每日商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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