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大幅提高
名词解释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
新办法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同时,新办法还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核心提示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6个月(必须连续缴纳);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一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二是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并经过相关机构批准的;符合上述两种条件,在妊娠期间流产或者引产的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
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早产的,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增加7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5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足额发放。产假期满后30日内凭女职工生育津贴垫付清单及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处结算。
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算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为标准。
女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发;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市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实行定点医疗。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已定点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