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一、生育保险执行金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有关规定。二、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支付范围: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分娩的医疗费:19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助产分娩的医疗费:2100元;剖宫产手术的医疗费:35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费用;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400元;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每人次200元。
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计划生育实施节育技术服务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所需的手术费用,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已登记失业并领取《职工失业保险手册》的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的,可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由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标准为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
异地分娩、终止妊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
●专家解读:顺产分娩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1500元提高为1900元;剖宫产手术的补偿标准由原来的2800元变为3500元;并增加了生育津贴的内容,保证女职工的权益;参照社会变化增加了对于失业人员的规定(原规定出台时并没有下岗失业之类的说法)……新办法全方位提高了生育保险的待遇,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了许多新内容。
新办法的生育待遇按省统一规定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用三项内容兑现。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流产时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市区女职工“三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采用定额结算办法,社保部门根据近3年来中心医院等6家大医院生育对象发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确定定额。其中顺产分娩的医疗费定额为1900元、助产分娩的医疗费用定额为2100元、剖腹产的医疗费用定额为3500元;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标准,按最近省物价部门出台实施的价格核定标准确定(浙价费〔2005〕140号)。
(本版撰稿记者潘毅)
用人单位未参保
生育保险待遇自行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其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全年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法责令其改正并追回全部款项。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明确法律责任,明确对相关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这是暂行办法所没有的内容。对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明确了法律责任,以有效保证新办法的落实到位。
市区生育保险费率0.5%
市区(含婺城区、金东区、市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市区生育保险费率为0.5%。生育保险基金由地税部门依法征缴。
参加生育保险实行登记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市社保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按照规定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用人单位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用。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统筹。市区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生育保险基金比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计息办法计息。
●专家解读:原来市区实行的缴费政策是每年定额缴纳,每人每年缴纳的费用为28元。而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根据我们对2004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生育率等有关数据测算,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并考虑实行“五费合征”后企业的负担,女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定为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