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金华市区职工生育保险实施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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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06日 15:27: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交通事故致妊娠终止
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符合《金华市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年度内补报职工参保名单的,可视作生育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其待遇自补报登记之日起享受。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生育保险费补齐后,按规定与市社保处结算。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未满6个月,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缴费满6个月以后发生的生育费用由市社保处按规定支付。
●专家解读:“缴费未满6个月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外地许多县(市)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但是,市区的新办法更好地维护了参保职工利益。在生育孩子时缴费未满6个月的,生育以后缴费期满后产生的生育费用可以享受。”金华市社保处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比如一名职工在1月1日参保,5月22日生孩子,这时她缴纳还未满6个月。但是,她缴费到7月1日后,就能享受剩下相关待遇了。比如,顺产可以享受90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那么这位缴费人员还可以享受剩下5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他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向市社保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需填写“金华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本人身份证;街道(乡镇)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计划生育手术许可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医学出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产医学证明、节育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出院记录;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以上各项均需出示原件,有关证明材料需复印交市社保处存档。
提供申请资料完整的,市社保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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