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养路费未催缴是否该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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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4月11日 07:55: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养路费未催缴是否该收滞纳金?
宁波律师起诉公路稽征部门今尘埃落定
浙江在线4月10日消息 没有收到任何催缴通知,而忘交养路费,最后被公路稽征部门收取了滞纳金,宁波一位律师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并起诉到了法院,也引起了宁波车主的热议。
今天上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路稽征部门收取了滞纳金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05年7月19日,原告杨先生购得轿车一辆。在办理登记、缴纳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各项费用之后,于2005年7月27日取得机动车行驶证。随后,投入正常使用。2005年12月23日,杨先生接到了公路稽征部门要求其缴纳公路养路费电话,。
杨先生立即前去缴费。工作人员交给他一份收费金额为1993元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票据”一张,其中养路费1067元,滞纳金926元。杨先生认为,公路稽征部门未催促当事人缴纳养路费的情况下直接收取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宁波市公路规费征收管理工作程序规定》,对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用户,由征稽机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运管机构在欠缴规费的当月月初通过手机短信或电话发出催缴通知。而在他购买汽车之后长达近5个月的时间里,并未收到过缴纳养路费的通知或者催告。
杨先生了解到,这样的事情不止发生在他一个人身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宁波市公路稽查部门的这种行为违法。而宁波市公路稽征处认为,收取滞纳金符合《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稽征要事前告知车主,及时缴纳养路费,对车主而言,是常识也是义务。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稽征部门收取滞纳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车主在购置车辆以后应及时向稽征部门交纳养路费。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吴晓鹏 陈振铎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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