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就业困难者就好业创好业
记者从昨天在绍兴举行的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与200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相比,进一步拓宽了就业再就业扶持的覆盖面,更加突出了就业困难人员这一重点,扶持力度更大、针对性更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小恩、副厅长王国益,副市长谢卫星出席座谈会。
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对象扩展
新政策更多的关注到新成长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并将重点放在大中专毕业生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上,使得政策覆盖面更宽。同时,享受优惠的企业类型增加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扩展了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增加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以前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现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按每人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由按比例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动20%)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变为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4050”人员:扶持内容充实
增加了“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同时,“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增加了初次技能鉴定补贴: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
新的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期限到2011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