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的事,就怕认真两字。比如说坐公交车吧,不少城市空调车要2元钱,没空调的车是1元钱,但空调车用不着一年四季都开空调啊,没开空调的时候该收2元还是1元?一般的人是不会计较的,付2元拉倒,但郑州市民兰增奇认真起来了,他告了公交公司并且一审获胜,法院让公交公司还他1元钱。
一审法院这样判看起来没问题,但这事还没完。公交公司也认真起来了。郑州晚报说,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的判决干预了物价部门的定价权。
言下之意是,我不开空调也收2元是物价部门同意的(综合定价),你法院说我多收1元,应该先撤销这个定价再说。
想想这也对啊。原来,平时看似简单的事情背后,一认真起来就有复杂的法律关系。不知道二审法院会怎么判。
公交公司不服输:法院越权
去年11月19日,郑州市民兰增奇在郑州大学东门站乘坐K906空调公交车,上车后投了2元钱,并索要了乘车凭证。但在乘坐过程中,他感觉车上很冷,于是要求车长打开空调,车长以“水管还没接上,且天气不是太冷,不到开空调的时候,什么时候开要等公司通知”为由拒绝。
兰增奇于是将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院。当时他乘车时拿着DV,拍下了他与司机的这一对话。在法庭上,这成为此案的重要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乘坐空调车,并按规定交纳了2元车费,双方就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被告未履行开空调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判公交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公交费1元,并赔偿原告交通损失费3元。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已正式受理市公交总公司的上诉案。
公交总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未开空调应退还多收取的1元钱,认定了空调费用为1元,但物价部门认定2元车费是综合定价,并没有所谓的1元是空调费用的定价之说。本案所涉及的公交车票价认定,应属于物价部门,不属于法院,法院不能随意创设标准,不能干预物价部门的定价权。“一审法院用审判权来确立服务收费标准,干预了物价部门的价格定价权,超越了法院职权,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
郑州市公交总公司同时还认为,国家对城市公交车什么时候开空调的具体时间没有作出统一规定,也没有具体标准。但我国法律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没有国家标准的,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适用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适用企业标准。因此司机回答“开不开空调等公司通知”没有任何错误,法院不能利用审判权干预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