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三化”建设——访省政协研究室主任蒋学基
《决定》指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如何理解建设“法治浙江”的这一重要任务?为此,记者采访了省政协研究室主任蒋学基。
蒋学基认为,建设“法治浙江”,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因此,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我省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是“法治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
蒋学基说,党中央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建设和人民政协工作高度重视。去年和今年,中共中央先后就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出台文件,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这几年,省委就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下发了文件。去年,省政协制定了《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委员视察工作条例》,修订了《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提案工作条例》等10多个制度。这些都提高了我省政协工作“三化”建设水平。这次省委全会对政协工作“三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全省各级政协将更加自觉地把推进政协工作“三化”建设纳入到建设“法治浙江”的大格局中,把我省政协工作“三化”建设进一步引向深入。
谈到我省各级政协组织下一步将如何投身“法治浙江”建设,蒋学基指出,人民政协及其组成单位、广大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是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协组织将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联系,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为他们履行职能、发表意见搭建平台,畅通渠道,创造条件,让他们在建设“法治浙江”中发挥重要作用。
蒋学基说,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前,省政协围绕“法治浙江”建设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建议。这次省委全会后,我们要继续发挥政协自身优势,对省委建设“法治浙江”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予以关注,围绕“法治浙江”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广大委员进行跟踪调研,开展民主监督,为促进《决定》的更好落实建言献策,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法治浙江”建设。
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访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丁祖年
《决定》提出,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如何贯彻省委决定精神,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本报记者采访了省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丁祖年。
丁祖年表示,建设“法治浙江”,对加强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全面的要求,要以“走在前列”的精神,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
他说,我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创新,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突出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次明确建立了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并为后来国家专利法的修改提供了经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成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
他说,作为建设“法治浙江”的重要内容,地方立法工作需要突破旧的观念和习惯,探索和运用新的理念指导立法实践。要加强并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握正确的方向。要模范地尊重和实施宪法和法律,严格恪守法制统一原则,并在设定国家机关职权时必须明确依据,严格责任、建立监督机制。要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防止立法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他介绍说,根据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加强地方立法,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及时充实、调整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地方立法项目的总体安排,要注重创制性立法,抓紧制定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二是要进一步树立“良法”意识,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更高的位置,要积极开展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研究,统一和明确立法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法规质量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切实保障地方立法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三是要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在总结我省开展立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立法民主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立法更广泛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研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工作制度和审议程序,进一步增强委员审议责任感,提高审议质量,充分发挥委员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