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补贴不再拖欠 浙就业再就业补充措施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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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5月12日 06:52:3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延长享受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到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不用再担心拿不到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补贴。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20个部门提出了相应的补充措施。
再就业优惠政策可延长享受
[案例]老王是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因为有《再就业优惠证》,他申请享受了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按规定可享受3年)。转眼三年期限已过,老王再次失业,更让他犯愁的是,他的妻子也已经失业半年多了。
[变化]《实施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从今年起执行,审批截止时间为2008年底。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如果三年期限已到,要办理终结手续。但对于享受优惠政策期满而再次登记失业的人员,如果符合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可以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但不能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
[案例]杭州的李先生失业两年,很早之前,他就有了去宁波创业的想法,虽然领到《再就业优惠证》,但因为担心不能凭此证享受宁波的税费减免政策,一直没去成。
[变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可以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税收和相关费用)减免政策。税收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和个人所得税。收费项目包括①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②税务登记证工本费;③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等;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⑤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⑥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⑦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再就业补贴不再被拖欠
[案例]失业人员老章家里比较困难,想自谋职业,但因为他家住的县财政状况不好,本应该享受的再就业补贴,却迟迟拿不到手。
[变化]对参加过失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补贴可以优先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中支出。据了解,目前,我省各地的失业保险基金都有结余,完全可以确保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
链接
《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市、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任建军 陈平良 翁浩浩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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