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全国蛙类专业委员会一位主任用被污染的河水试养的蝌蚪也死了,平湖市水产局及浙江省淡水渔业环境监测站现场勘测认定,该水域的严重水污染是导致青蛙蝌蚪死亡的直接原因;
1996年6月,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曾根据平湖市法院提供的材料作出鉴定,确认1994年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乡染化厂等排放的污水造成水质污染有关系。
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现在被诉的5家企业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按照相关法律,就要赔偿俞明达的损失。
但是,嘉兴市中院审理认定,这一污染侵权案因青蛙蝌蚪死因不明,死亡数量不清,无法判定5家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和俞明达主张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了平湖市法院的判罚。
2000年3月1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经嘉兴市检察院的提请,对此案进行审查,认为嘉兴市中院终审判决存在错误,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令俞明达郁闷的是,浙江省检察院的抗诉也没起到作用。2001年5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没有对死亡青蛙蝌蚪进行科学鉴定,故其死因不明”,最终维持嘉兴市中院原判。
俞明达不服,开始将求助的目光转向全国人大的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开始,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先后4次致信最高法,这才有了11年后最高法的提审。
环境诉讼配套机制亟待完善
此案中,浙江的三级检察院以不同意见两度提出抗诉,而三级人民法院均以证据不足,判决养殖场败诉。长期关注此案的浙江环保局污染管理处副处长鲍来法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说,环保案件的审理,适用最高法院“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否认污染侵权事实,应该自己负责举证。
环境法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认为,地方保护是此案难以得到公正解决的重要原因。5被告企业在设立之初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将污染治理设施与企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使用),所以是违法企业。这说明,《环境保护法》在有些地方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实施,其主要原因在于某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增加税收、发展经济,却往往牺牲环境保护和忽视百姓长远利益。环境诉讼案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地方纳税大户,甚至经济支柱,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杨素娟强调,应完善环境诉讼配套机制,更好地维护受害者权益,保护环境。她说,在环境损害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不具备专业技术知识,缺乏经济实力,所以在证据收集和损害原因分析上能力不足。因此,国家应该加强技术服务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为普通百姓提供技术服务,帮老百姓请专家,及时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原因分析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此案折射出环境诉讼案件举证困难,缺少一个环境损害的评估体系和相应机构。王灿发建议建立环境损害评估机制,对环境损害原因、程度等进行鉴定、评估;建立环境损害受害者救助机制,包括对受害者进行法律援助,政府出钱帮忙打官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