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声音
“作为国内外的普遍行为,判定苏宁为‘商业欺诈’,作为当事人本身,我们不好评价这一事件,也不想再谈,但对于事态的发展。我们的法务部门会一直都在跟进。”6月15日下午,《中国产经新闻》在对苏宁总部进行电话采访时,广宣部部长闵涓清对记者表达了如上态度。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认为,商业贿赂和通道费并没有必然联系。“这些费用正常入账,账目也公开,而且按照国家规定纳税,也可以说国家变相认可通道费用的存在。”他还表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正在积极协调此事,也在将目前零售业的现实情况及时、准确地反映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但被理解和接受还需要一个过程。”
大中电器广宣部经理陈瑜,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进场费已成为一种业界普遍现象并已得到市场基本认可,是企业之间为合作而达成的协议,尽管收取的名目可能不尽相同。“按照惯例,每年年初的时候我们都会与厂家座谈,商定有关事宜,签订好合同,一旦达成协议肯定是以合同为准。”她介绍说。
“商业贿赂?这是一种普遍现象,成为商业领域心照不宣的一种所谓潜规则。”一位物流行业人士以调侃的语调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更何况周瑜打黄盖,觉得不合理可以不做,等到签了约后再整出这个名堂,似乎没有道理了。”
法律界定模糊
“苏宁收取的‘返还费’、‘促销费’等费用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无论是从财务上还是从法律上讲,目前都还比较模糊,至少也说明了一个这样的事实,我们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中国连锁协会委员会委员,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朱明侠教授,6月15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指出。
反商业贿赂已经成为今年中国经济生活的重头戏,刑法的修改也直指商业贿赂,今年最高法院、最高检查院的工作重点也将其列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还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专家们一致认为,目前反商业贿赂的难点在于,如何对商业贿赂的概念进行更为清晰的界定、对执法主体进行更为明确的统一。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贿赂行为有法律规定,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账外”二字十分显眼。
那么进场费之类算不算商业贿赂呢?这个悬疑尚留待今后做更精确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