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价格水平
居民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1.6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25元调整为0.45元);
非经营性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00元调整为3.5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40元调整为1.00元);
经营性用水价格中:一般工商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3.5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调整为1.0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2.25元调整为3.9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60元调整为1.45元);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10.00元(均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城市市政、园林、绿化等公共设施用水,实行计量计价制度。商、住两用和宾馆饭店中的混合用水,能分开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计价;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用水和二次供水的中高层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每户用水人口在3人及以下的,每户每月水量基数分别为:第一级17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18-30立方米;第三级31立方米以上。每户用水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可相应增加5立方米。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级差定为11.52。第一级水价以调整后的合表用户每立方米到户水价2.20元扣减0.10元确定。最终到户水价(每级含污水处理费0.45元/m3):第一级水价为2.10元/m3;第二级水价为2.93元/m3;第三级水价为3.75元/m3。
对二次供水实行趸售水价政策。对二次供水的中高层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后,对中高层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实行趸售水价政策。供水企业按总表计量和规定的居民第一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2.10元扣减8%后的价格1.93元(其中污水处理费为0.45元)向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计收水费;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统一按规定的各级到户水价向终端居民用户计收水费。扣减的居民到户水价8%的费用作为物业管理企业或原产权单位的服务费,用于抄表、收费劳务支出以及弥补正常的水损。
暂免收取农业用水水费
暂免收取由水利工程供水的用于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的农业用水水费。
对自备取水用户(包括大工业用水户)开征污水处理费。
从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之日起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一般工商业为每立方米1.00元;对水环境影响较严重工业为每立方米1.45元。新开征的污水处理费附加在用水价格上一并由水利部门代收,统一上交市财政专户。
免收和减免达标直排企业污水处理费
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简易处理设施除外)的企业,经处理后的污水,经环保部门检测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允许直接向江海自然水体排放的,不论是供水企业供水还是自备水取水,均免收污水处理费;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核减污水处理费。核减标准分别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20元(一级)和0.15元(二级)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一级)和0.45元(二级)。免收和减免污水处理费均实行先征后返的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逐季提出减免申请,申请程序另行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