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防线编织起疏而不漏的防控网
除了“承包”和“招标”,杨家埠派出所还有一道“流动防线”。
针对“承包”和“招标”难以涉足的流动暂住人口,派出所购置了一辆汽车和笔记本电脑等设备,以无线上网的方式与市区暂住人口管理系统连接,并专门配置了两名协警在辖区的暂住人口散居地进行实时登记,到目前已经登记了2500人,并抓获了广东省一起绑架勒索案中的最后一名逃犯。
7月3日,杨家埠派出所从设在开发区尹家村的暂住人口管理点上发回来的暂住证上发现一名可疑人员,随即确定他就是2004年广东省阳江市一起绑架勒索案中的逃犯。
发现这一重大案情后,杨家埠派出所的民警立即核对相关信息,确定该男子为犯罪嫌疑人。陆明清亲自指挥布控,于7月4日下午将其抓获。
除了平均每个月抓获一名部网逃犯,截至6月20日统计的数据,杨家埠派出所新增暂住人口入网数9407人,新增房屋出租2722户,注销暂住人口6000余人。
最重要的是暂住人口的数据保证了每周更新,使暂住人口登记的实际作用得到了发挥。
专家观点
湖州探索实质属于行政委托
应予以肯定,同时也要适当限制
中国户籍制度研究学者、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 肖海英
湖州市公安部门将流动人口暂住证登记、办证、录入业务“承包”给个人,我觉得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当前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外来人口管理任务日益繁重复杂,基层公安警力已日渐显现不足。而要解决这一矛盾,依目前体制和规定已是空间不大。将暂住人口登记中部分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合适的组织或个人,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共同管理好服务好流动人口。另外,这种做法也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当推行行政管理事务社会化提供实践经验。
我认为,将流动人口暂住证登记、办证、录入业务“承包”给个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种类很多,从其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性权利是否有实质性影响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具有实质性决定权的行政行为和单纯的具体事务性行政行为。前者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给付、行政征收等,后者如监督检查、行政备案等。这两类行政行为的委托,虽然同属于行政委托,但性质上和后果上是有区别的。目前法律上和学界研究上所涉及的行政委托往往是针对前一类行政行为,这一类行政委托,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如委托的法定依据、委托的程序、受委托的资格等。而后一类行政委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原理上和实践需要来看,应当给行政机关较多的自主余地,因为它不太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构成影响,同时对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质量却往往具有重要的作用。
暂住证登记、办证、录入业务,按我的理解属于后一类,其本身不构成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实体性权利的实质性影响,仅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程序性义务或对其权利行使作一定限制。因此,类似湖州的探索,应当予以允许。
但是,单纯的具体行政事务的委托,由于涉及到行政成本和行政机关的自身责任问题,也需要适当限制,使之控制在必要范围内;同时,单纯的具体行政事务的委托,也存在着被滥用或被恶意移用,以至损害有关相对人利益的可能,因此还需要加以规范。这些正是需要我们政策制定机关和立法机关加以关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