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丈夫隐瞒已婚身份将一套房子转让给自己的父母。吴小姐一纸诉状,请求法院确认丈夫与其父母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官司开庭,尽管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了函,证明吴小姐的丈夫在房子转让过程中隐瞒了已婚事实,但吴小姐一审还是输了官司。
昨天下午,吴小姐代理律师表示,对此已提出上诉。而吴小姐与丈夫的离婚官司也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离婚前才知丈夫卖了房
32岁的吴小姐和小她一岁的丈夫于2001年6月登记结婚。两人都事业有成,吴小姐是一家大型医院的医生,丈夫是某品牌医药公司的大区域经理。
不料,去年孩子出生后不久,两人就闹起了矛盾。今年3月1日,吴小姐最终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离婚。
按吴小姐律师的说法,官司涉及的房子位于香樟公寓,上百平方米,是2001年3月份购买的(婚前2个多月),总价29万余元。在离婚前要分割财产时,吴小姐才发现丈夫私自将这套房子以6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其父母,而目前的市值远不止这个价格。
事后查询得知,房子是去年9月份办理转让手续的,在办理过程中,吴小姐的丈夫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向房产交易产权登记部门出具了单身声明。
吴小姐说,房子虽然是婚前以丈夫的名义按揭买的,产权证上也只有丈夫一个人的名字,但按揭贷款是婚后两人一起偿还的,房子应该是她与丈夫的共同财产。律师也认为,吴小姐丈夫的行为属于隐匿财产,因此要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吴小姐的丈夫则认为,官司涉及的房产系其父母实际出资购买,并以其名义登记的,吴小姐对房产不享有任何权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并据此要求法院驳回吴小姐的诉讼请求。
-无法证明共有权一审败诉
法院判决认为:吴小姐要求涉及官司房产转让行为无效的诉由实质是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其请求要得到支持,必须证明自己为房屋产权的共有权人之一。
现有证据显示,吴小姐与丈夫在2001年6月28日结婚,在婚前的2001年3月8日前,其丈夫通过银行按揭贷款已将296534元购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虽然还完按揭贷款的时间是2003年6月30日,但其夫对该物权取得所享有的债权在婚前即2001年3月8日已经形成。
物权既然来源于婚前,应为其丈夫个人所有。即便吴小姐有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关系期间参与了银行债务的偿还,那也只能在其与丈夫之间形成代为清偿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改变个人婚前财产的性质。据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吴小姐的请求。
-按揭房分割成离婚难点
来自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仅去年1月至5月,杭州市的法院就审理了一审离婚案2162件,平均每天有14.3对夫妻上堂打官司。
财产分割成为离婚官司的焦点。离婚案所涉及的财产种类也在以往房产、存款的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新的品种,如原来单纯的房产已转化为按揭购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多个种类,原来单一的存款也已延伸为委托理财、收益性的保险投资、投资经营型款项等。财产分割越来越困难,按揭房产由于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产权的取得存在较大时间差,更是成了财产分割的一个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