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官司“告官要见官” 杭州出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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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08月18日 09:18:2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老百姓的行政诉讼,常常是“告官不见官”。而从9月1日开始,杭州市民会发现:行政“一把手”站在被告席上应诉,将变得越来越平常。因为杭州市政府刚刚出台了《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出庭应诉工作,还与行政首长工作考核挂钩,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杭州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杭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行政机关;受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部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认为需要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暂行办法还对应当出庭诉讼数量进行了规定。比如,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年在5起以上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10起以上的,不得少于3起。
行政机关以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达到3起以后,可以由本单位行政副职代为出庭应诉。应当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而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说明情况,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本单位的副职代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检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举证等导致行政案件败诉而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的;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新闻背景一:
从1988年温州苍南的中国第一起“民告官”以后,全国各地的“民告官”案件慢慢多了起来。然而,经过相关部门调查,面对行政官司,各级行政机关行政首长亲自出庭的应诉是少之又少;不仅是一把手不出席,甚至机关人员也不出庭,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致使法庭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缺席审判。据了解,某市曾有一个统计,在全年2000多件“民告官”的案件中,无一位行政首长出庭。
新闻背景二:
2005年1月,建德市率先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之后,余杭区、富阳市也相继推出,临安市、淳安县、拱墅区等都开始起草酝酿。建德市实施该制度一年半以来,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13起行政诉讼案件,被告行政机关“一把手”全部亲自出庭应诉,取得了很好的诉讼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从各地情况来看,县级政府推行得多,大中城市推行得少,杭州是继沈阳、深圳、青岛、成都等地之后推出该制度的大中城市之一。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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