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使用与激励
鼓励大文化领域各类人才以无形资产出资组建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可以个人名字作为企业字号。
对少数创作、技术和管理骨干,可以通过目标业绩考核,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可实行重奖。对特殊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限制,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非禁即入原则
凡不属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等明文禁止、限制的项目,鼓励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投融资、注册登记、股权设置、土地、规费减免、职称评定等方面均一视同仁,实行公平准入,享受同等待遇。
除有特别规定外,大文化领域面向社会的各财政性专项资金,一律对社会力量兴办的企业、单位公平开放,同等享受。
鼓励兴办公益性事业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文化活动室、休闲健身室、学校、非营利性医院等民办公益性事业。
对杭州文化建设、文化传承有重要意义的民办公益性项目,政府将视情在场地(馆)、设施等方面加以支持。
对民办公益性单位提供的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可以政府采购、奖励和资助等方式进行扶持。
积极探索合作开发、国办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国有基础设施、文艺院团的经营管理,国有基础设施、文艺院团委托给社会力量经营的,经营者可享受政府对该单位的各项优惠政策。
鼓励社会捐赠公益性事业
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的非营利机构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农村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构核准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要求进行定向扶持;捐赠额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或个人名义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其中捐赠额度大、社会影响好的个人,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