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何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应从何时算起?适用什么人?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执行时间从市政府发布的文件所确定的执行时间算起。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用人单位所有在职在岗职工。
2问:如果单位发给每月的工资超过了最低标准,但自己每天在单位上班的时间长达10多个小时,而且没有双休日,请问单位的做法合适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天超过8小时为加班。8小时以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问:如何区分全日制工作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工)?
答:全日制职工是指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时间在5小时以上,每周工作时间30小时以上的劳动者属全日制职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职工。这种职工可能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以每小时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
4问:可否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工资发放?
答: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5问:试用期工资是否允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最低工资规定同样适用于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其在试用、熟练、见习、培训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6问:有一些推销员,老板提出“按推销业绩提成发工资”。如果推销员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合理吗?
答:此推销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劳动合同中的工资约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如推销员由于工作不得法业绩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但他提供了正常劳动,老板所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问:计件定额过高导致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例:如果一家制衣厂实行计件工资制,但是公司规定的计件定额很高,根据其计件定额标准,职工在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所得的月工资仅能达到700元。
答: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计件定额应以本岗位绝大部分的职工在8小时内能完成的工作量或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根据“最低工资”的规定,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得的计件工资不得低于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折算的水平。按杭州市区75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8小时内所得计件工资不得低于750元÷20.92天即35.85元。
8问:如企业按月发放的工资未达到750元,但全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比如年底发年终奖),是否符合最低工资规定?
答:用人单位可以按月、周、日、小时支付工资,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单位每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能以全年平均工资合算每个月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