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精神病人闯高速被撞身亡 获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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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09日 08:53:1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近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首起受害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被机动车碰撞致死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2005年10月12日4时50分许,被告钱某驾驶公司车辆在杭甬高速公路上往宁波方向128公里+100米处,碰撞在高速公路上行走的精神病人杨某,致杨某倒地后又被碾压,造成杨某当场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受害人与驾驶员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死亡当事人杨某无父母、配偶及子女,其兄弟姐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钱某及公司全额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151739.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本案死亡受害人虽为精神病人,但其脱离监护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导致事故发生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不应该全由被告方承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总额的60%,计人民币9万余元。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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