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26日讯(记者 周娜)来自杭州市卫生局的一项数据资料显示:目前,杭州市登记在册的精神病患者有38968人,每1000个人中,就有6人患有精神疾病。同时还有大量心里障碍和患者不愿意就医而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人群,杭州精神疾病患者的数量不少。
今天上午,杭州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就《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后,将有可能成为杭州市关于精神疾病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精神疾病患者的权益将得到保障。
杭城精神疾病现状 亟需法规出台
据杭州市卫生局局长邬丽娜介绍:上世纪50年代,杭州市重性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为1.15%,70年代中期为9.12%,80年代后期为14.25%,90年代后期则上升为20.14%。03、04年15岁以上人群中有严重心里疾患的比例高达17.3%,其中抑郁症占8.7%。杭州市中小学心理、行为问题的比例也高达16.3%。此外,在杭州在册登记的患者中,城区患者11721人,各县患者27247人。
“快节奏的生活加大了人们的精神压力,而这也成为如今精神疾病的主要诱引,加之社会的转型使人们生产、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加剧了人们内心的焦虑感,容易诱发精神疾病。然而,立法的欠缺是精神卫生工作面临的瓶颈。”邬丽娜说。
《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关注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
精神疾病患者权益将受保护
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受疾病痛苦和偏见歧视的双重折磨,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条例(草案)》第六条就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方面作了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有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权利,有依法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遗弃精神病患者;禁止非法限制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精神疾病患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以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第七条规定,精神病患者病愈后在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聘用合同期内,其所有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待遇和福利等方面不得歧视,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病愈后有权参加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应当为病愈后有劳动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贫困患者可享受免费服药
许多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患者一般没有劳动能力,有些患者往往需要终生服用药物才能保持病情稳定,这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压力。从2004年以来,杭州全市共有6000余名贫困精神患者获得救助。《条例(草案)》规定,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可以享受免费服药救助政策,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精神疾病患者生活、医疗救助机制。
公益补偿制度将可弥补受伤害者损失
在现实中,精神疾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精神病患者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得不到任何赔偿。为弥补受害人损失,《条例(草案)》第十条确定了公益赔偿制度,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其本人及监护人均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以向市、区县人民政府申请适当补助。
心理健康咨询机构要依法登记
心理健康咨询是预防精神疾病的重要环节,也是化解心理危机的重要途径,由于心理咨询是一门新兴的行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时常出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心理健康咨询机构依法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设立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健康咨询机构的,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向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精神疾病诊断将有明确的诊断标准
精神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普通的疾病有很大差别,所以《条例(草案)》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了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即精神疾病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按照国家现行的医学标准作出,国家现行医学标准中没有列出的精神疾病,参照国际通行的医学标准作出诊断。
为确保诊断的准确性,《条例(草案)》还在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的复核、会诊程序。另外,为保证精神疾病诊断的客观性,《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医师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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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公布的数据表明,我国目前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600万,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精神疾病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尚未有进行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我国上海市于2001年12月28日颁布了国内第一部精神卫生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宁波也已于今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条例。到目前为止,已立法的国家和地区在非洲占59%,美洲占73%,中东占59%,欧洲占96%,东南亚占67%,西太平洋占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