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伤害的不仅仅是患者
“医疗行业的各种贿赂是‘以药养医’的必然结果。”卫生经济学专家指出。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医院对“以药养医”振振有词:“在国家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医院没有高额的药品收益,怎样养活医务人员,怎么促进医院再发展?”访问一些医生,他们也大多认为自己拿的好处费是药商让出来的利润,开处方并未抬高药品价格,不应为过,不算违法。
那么在这一医疗商业贿赂中,到底谁是利益受伤害的群体?是否只有患者、医疗保险机构?
业内专家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医疗保险覆盖面较低的情况下,最敏感的受害群体是患者,他们在就医过程中,缺乏了解和判断所需要医疗产品的数量和价格的知识和信息,而且医疗商品的需求弹性很小,他们几乎无法选择购买价格较低的医疗商品或减少购买。
然而,调查中记者也发现贿赂行为最终对医生的利益与医院的发展也带来了直接的反作用。因为“好处费”,因为药企对医生研究方向的影响,一些临床科研的数据变得不再百分百可信;推广到更多医生的行医行为之中,看病的科学性,规范性不得不受到质疑。学术质量、看病质量的下降,医院业务高速增长之后的盲目投入,已使医疗市场过早出现畸形饱和。医疗高楼空置,医疗仪器使用率不足,不该住院的拉来住院,不该检查的乱检查都是一种恶性循环。长期以往整个医疗体系将因腐蚀而变形。信誉的缺失最终会使整个行业发展受损。
医改任重道远
一直以来,医院、医生往往都是以较高的伦理道德约束其行为,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政策的硬约束或执行力薄弱。因此,在引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在医务人员付出巨大脑力和体力劳动及风险压力未能得到合理回报情况下,在市场多方的利益驱使下,在不法现象存在而执行力偏弱的情况下,不少医院和医务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以药养医”观念的怂恿下,用“开大方”、“开贵方”、“取回扣”等手段,为获得自己的利益而伤害了患者利益。
目前,《刑法修正案》草案已经进入立法程序。草案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以商业贿赂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采访中,一些医生认为,光靠严格制止或是一时的运动并不能真正解决药价高的根本问题。一位不肯透露姓名的医生说:培养一个医生至少需要念五年本科,而且一辈子都需要不停地学习,稍微好一点的医院都要求研究生学历。而且医生很难学、很专业,承担的心理压力和责任又大。“一个三级甲等医院的科室主任,往往需要读书七八年以上,工作十几年,但是工资条上的收入,可能跟开出租车的差不多。”
看来,治理医疗商业贿赂,需要明确对医院的补偿机制和医院的内部运行机制,设计好医生的薪酬福利系统。心理学证实,如果一个人生活压力很大,又有腐败的机会和能力,这三种机缘聚汇的话,腐败的发生率是很高的。但毕竟,医生不是医疗系统问题的根本所在,只有体制上完善了,才能最终建立起良好的医疗秩序和和谐的医德医风。